机动车致人受伤后未及时报警,导致交通事故的事实无法查证,受害人向法院起诉要求机动车车主进行赔偿。日前,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由机动车车主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2006年10月17日,孙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丁某驾驶自有的变型拖拉机相撞,致孙某受伤。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调查后认为,事发后丁某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未标明位置且未及时报警,致使交通事故的事实无法查证。今年3月,孙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丁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赔偿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5万余元。丁某则辩称,其是为了及时将原告送到医院抢救才离开现场的,事后即回现场接受交警部门的调查,不能加重被告的责任;根据发生事故的情况,原告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损失主要应自行承担。
法院审理后认为,丁某未能提供足以证明事故责任的相应证据,故依据目前的证据无法对本起事故的责任作出认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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