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约定酒后驾车逃逸免责条款是否有效?
问:我是大庆一名被害人家属,我的丈夫被一名酒后驾车的司机当场撞死。事发后,该司机因害怕承担责任而当场逃逸。后经公安机关调取监控录像才将其抓获。交警部门认定,该司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我丈夫无责任。因构成刑事案件,很快该肇事司机被提起公诉,目前正在审理中。在诉讼中,我作为受害人家属提起了刑事附事民事赔偿,但是被告人目前没有赔偿能力,据我了解,该被告人为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但商业险中有“喝酒肇事逃逸,保险公司免责”的条款,保险公司也向我们出示此商业保险合同。请问该保险公司以酒后驾车肇事逃逸为免责理由是否成立,我能否向该商业保险公司主张权利?
答:根据你的上面的所述,你要问的问题实际上就是保险合同格式条款合同效力的问题。商业第三者险是为确保因被保险人的致害行为,受害的第三人能够得到切实有效的赔偿而设立的。保险人即应履行赔偿义务,肇事逃逸的影响及事故发生之后,不溯及以前,投保人只应该对逃逸行为扩大损害的部分担责。保险人以酒后肇事逃逸为由免除自己的全部责任,违反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以及保险法规定,属于保险合同无效的条款。另外,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约定的免责事由也不能对抗受害人。因此,保险公司以酒后肇事逃逸条款拒绝理赔理由不能成立,因为此条款属于无效条款,故你有权利向该涉案的商业保险公司主张权利,其也有义务在商业保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
作者:付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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