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
案情介绍
2009年10月,孙某代表其个人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孙某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市××庄社区合作社(甲方,以下简称合作社)签订了《农村土地租赁经营合同书》份,以每亩7000元的价格承租合作社集体土地299.51亩,土地性质为一般农用地(耕地)和基本农田。2009年11月19日,孙某(甲方)与黄某(乙方)签订《土地租赁协议》,约定:甲方将其承租村委会的土地中的20亩出租给乙方。租赁期限自2009年10月16日至2029年10月15日止。甲方保证乙方在承租地内可以临建,办公用房及生活设施(彩钢房)。如甲方不能承诺乙方建设,乙方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应退回乙方全部租金,并承担乙方建设费用。租金标准为每年每亩2万元。协议还约定了其他内容。2009年11月19日,××公司(甲方)与黄某(乙方)签订《土地租赁协议》,约定:甲方将其承租村委会的土地中的100亩出租给乙方。租赁期限自2009年10月16日至2029年10月15日止。甲方保证乙方在承租地内可以临建,办公用房及生活设施(彩钢房)。如甲方不能承诺乙方建设,乙方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应退回乙方全部租金,并承担乙方建设费用。租金标准为每年每亩1.5万元。协议还约定了其他内容。孙某在合同上签字,××公司在合同上盖章。2010年1月26日,××公司(甲方)与黄某(乙方)签订《土地租赁协议》,约定:甲方将其承租村委会的土地中的181.69亩出租给乙方。租赁期限自2009年10月16日至2029年10月15日止。甲方保证乙方在承租地内可以临建,办公用房及生活设施(彩钢房)。如甲方不能承诺乙方建设,乙方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应退回乙方全部租金,并承担乙方建设费用。租金标准为每年每亩1.45万元。协议还约定了其他内容。孙某在合同上签字,××公司在合同上盖章。上述三份协议签订后,黄某向孙某支付了第一年度的租金305.68万元。这笔租金并未入公司的账目,而是由孙某实际占有分配。
黄某承租上述土地之后,在明知该土地系一般农田的情况下,未经审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在该土地上经营京通钢材市场,并将土地分租给51家商户,在土地上建设房屋、硬化地面,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因上述三份合同签订后,黄某向孙某支付第二年度的226万租金时,将其中的211万元交付给了××市××区××镇××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并入了合作社的账目。黄某要求孙某、村委会、合作社返还租金。2009年11月26日,黄某(甲方)与马某(乙方)签订了《租赁用地协议》,约定黄某将个人承租的位于××庄大桥桥西道南防护林西侧土地其中的4.52亩(数额系事后变更)出租给马某使用,租期为5年,租赁期限自2010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马某需向黄某交纳土地使用费,其中第一、二年度每亩35000元。该协议还约定,乙方在租赁范围内有独立的自主经营权和使用权,并负责兴办企业的资金,包括:建设厂房土地报批及生活配套设施各项报批手续的费用;从设计到竣工的全部资金。该协议还约定了其他内容。协议签订后,马某向黄某交付了租金,现租金已交付至2011年12月31日。2010年12月15日,黄某与案外人孙某到××庄村委会接受调查,后被公安民警刑事传唤至××市公安局××分局。2011年1月至2月,黄某未及时向孙某交付电费。马某称由于黄某拖欠电费,涉案土地一度停水停电,无法继续经营,无奈之际,马某方与孙某的妻子徐国红就涉案土地另行签订了《租地协议》,租期自2011年4月16日开始计算。
律师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公民、法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纠纷中争议的4.52亩土地对应的是孙某与黄某签订的20亩土地的协议黄某与孙某之间的三份土地租赁协议违反相关规定,是无效的协议,村委会、合作社应当连带退还黄某土地(与涉案土地有关的)租赁费一百三十九万七千七百一十三元三角三分。上述退还的租赁费对应的租期为2011年2月16日至2011年10月15日,即第二年度,黄某仅使用了4个月时间的土地,使用截止时间为2011年2月15日。
纠纷中,黄某收取了马某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的租金。依据上述生效判决,黄某使用涉案土地的时间截止日期为2011年2月15日,其应当将多收取的租金返还给马某,现马某可以主张其返还2011年4月16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的租金。故对于黄某没有响应的证据及法律依据要求马某交付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土地租金及相关违约金。马某可以请求中要求黄某返还多收取的租金,应退租期8.5个月,每年每亩租金3.5万,共计4.52亩)。
另,涉案土地非建设用地,原、马某均没有任何证据证实涉案土地可用于建设厂房,黄某马某签订的《租赁用地协议》,违反了国家法律,属于无效协议。故黄某主张的违约金、吊车拆装费、停产停业损失,均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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