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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 >> 工伤事故 >> 劳动合同

工伤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应当支付双倍工资

日期:2015-10-10 来源:网络 作者:网络 阅读:216次 [字体: ] 背景色:        

【案情】

2014年2月23日,刘某进入某五金制品公司从事铸造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公司为刘某购买了工伤保险,工资按件计酬。2014年8月9日,刘某在工作时,不慎被高温铁水烫伤右足,当即被送往医院治疗,住院58天后于2014年10月6日出院,出院医嘱:注意休息,全休2个月。2014年12月15日,莲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刘某构成工伤;2015年1月28日,萍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刘某的伤残等级为伤残拾级。期间某五金制品公司除支付刘某医疗费用外,未支付其他工伤赔偿金,刘某申请莲花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因对仲裁裁决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五金制品公司赔偿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工资、少缴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保险基金少领的损失、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护理费、经济补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0万余元。

【分歧】

本案中,刘某在某五金制品厂工作五个月余,该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那么,刘某在用人单位工作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时发生工伤事故,其停工留薪期能否也获得双倍工资呢?

第一种意见认为,停工留薪期是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关系过程中的特殊现象,期间因工伤事故的发生,劳动者无需真正的履行工作职责,可视为劳动关系的中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已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间,原工资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故再让用人单位承担双倍工资,有失公允。而且,对该情形如何处理,虽无全国统一规定,但已有部分地区作出了区域性的指导意见,如江苏常州中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第20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治疗需要可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如劳动者主张停工留薪期期间内未签订合同的二倍工资,不予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停工留薪期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并未解除劳动关系,属于劳动合同履行期。若该停工留薪期在劳动者入职一个月至一年间,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期间的双倍工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承担,与用人单位未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承担双倍工资并不冲突。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而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未规定在同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以此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获得赔偿,实践中大部分劳动者也不会为了一份书面劳动合同而放弃一份工作。由此可见,在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相对劳动者,无论是从相关法律规定上还是在实践中,用人单位都具有更大的能动性。而且,书面劳动合同明确了劳动关系履行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若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劳动合同将会是另一方主要的维权依据。虽说原则上劳动关系双方地位平等,但实践中,一旦出现劳动争议,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在无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维权步履维艰。综上,书面劳动合同相对劳动者来说更为重要,而在签订过程中用人单位又具有更大的能动性,为了平衡双方权益,《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在要求用人单位积极发挥主动性的同时,对用人单位不积极履行法律义务规定了惩罚性措施,即《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二倍工资”是基于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并未是劳动者付出劳动的对价给付。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医疗的期间,包括入院治疗期间及必要的休养期间。《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支付。”可见,劳动者在因工受伤或者患职业病后,治疗与休养期间享受与正常上班同样的待遇,得到同样的报酬,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依然存在,双方劳动关系并未解除。即从一定意义上讲,此期间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照常工作并无二致。既然劳动者在停工留薪期间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同正常工作期间没有区别,那又有何理由认定劳动者处于停工留薪期就无权获得用人单位违法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的二倍工资呢?用人单位违法应受到的惩罚有何理由因劳动者因工受伤或者患职业病而得到免除?这是不合理的,更是不合法的。劳动者是否处于停工留薪期对同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劳动者二倍工资并不产生影响。故本案中,刘某与某五金制品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上班五个月后发生工伤事故,停工留薪期间双方并未解除劳动关系,则该公司应当支付刘某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至一年期间每月双倍工资,即使期间刘某因工伤而未在用人单位实际上班。

要注意的一点是,并不是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停工留薪期只要有一部分发生在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未满一年的期间就能获得二倍工资,停工留薪期的起点和终点同样重要。因为“二倍工资”立足于用人单位的过错,《劳动合同法》既然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自用工之日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这一个月应当视为是双方在协商劳动合同相关内容,在此期间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应视为是用人单位的过错,所以如果劳动者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发生工伤事故,即使停工留薪期延续至一个月后,也不应获得《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二倍工资。同样,如果劳动者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后发生工伤事故,停工留薪期延续至一年后,因一年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已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超过一年的部分同样不能获得双倍工资。

作者:周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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