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公司“执行难”问题分析
作者:蒋睿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劳务派遣作为一种重要的用工方式,在许多行业中广泛存在。目前,我国的劳务派遣还不甚规范,许多劳务公司容易陷入司法纠纷,且经常作为被告方参加诉讼(包括劳动仲裁时的被申请人)。此类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在办理中存在“执行难”现象,且易引发申请执行人信访,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本文通过分析此类案件的现状及执行难的原因,进而提出一些建议以解决劳务公司“执行难”问题。
一、劳务公司案件执行情况
2010年至2013年9月,重庆市江津区法院共受理以劳务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87件(旧存3件,新收84件),结案81件。其中,执行完毕32件,和解16件,终结执行程序26件,驳回申请[ 均系仲裁裁决书或判决书未生效。]7件。实际执行率59.26%,执行到位率[ 本文所称执行到位率,是指已结案件个案到位率的平均值。]63.65%,执行兑现率[ 本文所称执行兑现率,是指已结案件到位总标的额除以已结案件申请执行总标的额之商。]44.49%,决定移送追究刑事责任3件,实际移送追究2件。
执行过程中发现,劳务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具有以下四个特点。
(一)绝大部分被执行人是建筑劳务公司
很多行业都有劳务派遣公司,但江津区法院受理的以劳务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从事建筑业的劳务公司占了绝大部分。2010年至2013年9月,江津区法院受理的以劳务公司为被执行人的87件案件中,涉建筑劳务公司有82件,占94.25%。结案的81件中,涉建筑劳务公司有76件,占93.83%。另5件案件的被执行人名称中虽然没有“建筑”二字,但有4件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都是被派遣到建筑工地做工。
(二)兑现情况差
总体来看,劳务公司的履行情况差。已结的81件案件中,约有32.10%的案件终结执行程序,其中18件兑现额为0,占终结执行程序案件的85.71%。统计发现,大标的案件的兑现情况比小标的案件差。立案标的额在1万元以下的13件案件,除3件驳回执行外,其余全部兑现。立案标的超过10万元的24件案件,仅有4件执行完毕[ 其中一件案件,被执行人的劳务公司无履行能力,标的款系由承担补充责任的建设(集团)公司交纳。],7件和解,其余全部终结执行程序。立案标的额超过50万元的3件案件,全部终结执行程序。这三件案件的被执行人分别是勇键建筑劳务公司、冠邦建筑劳务公司、飞宇建筑劳务公司。已结的81件案件共涉及34家劳务公司,完全履行了义务(包括执行完毕与和解)的有17家,占50%。其中,两次以上成为被执行人而完全履行了义务的只有5家,这说明,劳务公司一次涉案成为被执行人也许还有履行能力,但如果多次成为被执行人,其履行能力将被严重削弱。有6家劳务公司从未兑现过任何标的款。
(三)自动履行率低
已结的81件案件中,自动履行的案件只有19件,仅占结案总数的19.78%。与兑现情况类似,小标的案件的自动履行情况比大标的案件好。劳务公司自动履行的案件中[ 其他非劳务公司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和案外人主动代为履行的未计算在内。],立案标的额在1万元以下的有8件,占42.11%,立案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上的只有2件,仅占10.53%,标的额最大的仅13万余元。已结案件涉及的34家劳务公司,只有11家曾自动履行过。
(四)多涉及民生,矛盾尖锐
劳务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案由较多,有劳动争议、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工伤待遇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等,但主要是劳动案件(包括劳动争议、劳务雇佣合同纠纷、工伤待遇纠纷)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已结的81件案件中,这两类案件有64件,占79.01%。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实际上一般涉及民工工资。因为许多民工是在小包工头手下干活,建筑劳务公司只与小包工头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小包工头拿到工程款后,再给民工发工资。所以,建筑劳务公司案件多涉及民工工资、工伤赔偿等民生问题。民工干了活,拿不到血汗钱,受了伤,拿不到赔偿款,容易情绪激动,引发信访等行为,甚至有以跳楼来威胁的。
二、劳务公司“执行难”原因分析
劳务公司“执行难”,从表面上看,是劳务公司财产难找。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以法院现有手段,多数劳务公司查不到有什么可执行的财产,甚至有些查不到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公司成立需要一定的注册资本,每年要进行财务审计,要纳税。有些劳务公司几年来一直正常经营、正常纳税,如果没有资金支持,是不可能做到这两点的。笔者认为,劳务公司财产难找,有以下四个原因:
(一)劳务公司设立门槛不高,很多实力不强
《劳动合同法》以前规定,劳务公司的注册资本仅需50万元,2012年修法提高到200万元(2013年7月1日施行)。江津区法院受理的劳务公司的案件中,被执行的劳务公司几乎都是2013年前成立的。这决定了它们大多数都是小型企业。笔者在当地街上看见过不下10家建筑劳务公司,这些劳务公司大多数位于背街小巷,毫不起眼,只是租了一间门面当办公地点,屋里也是陈设简陋。这样的公司,履行能力本身就不强。如果它们把资产都投到工程中去,一旦遇到数额较大的工资支付或工伤赔偿,而资金又无法及时回流,就会导致给付义务履行不能。
(二)部分劳务公司经营不善
一是部分建筑劳务公司规模小,但摊子铺得大,到处揽工程,其经济实力根本无法应对市场风险。二是部分劳务公司经营能力较差,能赚钱的工程却没赚钱,导致履行能力下降。例如吕某某申请执行融兴建筑劳务公司工伤待遇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的律师反映该公司股东管理不善,一个本来能赚钱的工程,都亏了钱。该被执行人自成立以来只接了一个工程,亏了钱,从此一蹶不振,缺乏完全履行义务的能力。
(三)部分劳务公司规避执行
当前社会诚信缺失,一些人崇尚拜金主义、目无法纪、道德沦丧,只要能保住财产,道德、法律皆可抛到一边。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等恶意躲债的行为比比皆是,更有甚者,在诉讼阶段就开始转移财产。这使得案件的执行难度增大,效率降低。受这一大环境的影响,劳务公司规避执行的也不少。一是部分劳务公司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公款私存、账外走账的嫌疑。实践中,一些劳务公司的资金是通过其法定代表人、股东、财务人员以及其他关联人员的个人账户流动的。法院执行人员有时候存在合理怀疑,甚至得到了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想要清查这些人的账户,却苦于没有法律的明确授权。江津区法院决定移送追刑的3件案件,原本都是查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启动追刑程序后,有2件的被执行人很快就支付了工程款(民工工资),说明有些劳务公司有履行能力,至少能想办法履行,但就是故意不履行,逃避执行。二是少数劳务公司以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方式规避执行。劳务公司在原法定代表人的“治理”下欠了大量债务,其继任者有的在接受公司转让时未对公司的债务进行充分了解,对解决债务问题也没有相应对策,有的是明知债务情况却故意装着不知道,以拖延执行,还有的是法定代表人名义上变了,但原法定代表人仍然是公司的实际控制者。冠邦建筑劳务公司就曾在执行过程中变更了法定代表人,后来,其原法定代表人因涉嫌《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被移送追刑。三是部分劳务公司登记的地址不实。在执行中,就算找不到被执行人的财产,但若找到被执行人,还是可以采取相应措施追回部分财产。但执行人员根据工商登记的地址寻找劳务公司时,发现好几家劳务公司根本找不到,询问附近居民,得到的答复有的是“搬走了”,有的竟是“没有印象这里还有一家劳务公司”。这说明,劳务公司在注册登记时,提供了虚假的公司地址信息。
(四)劳务公司规避执行成本低
一般来说,小公司更容易规避执行。一是不少小公司的财务运作不规范,存在违反财务制度的情况,例如公款私存、账外走账、抽逃资金、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出现这些情况,有的是缺少专门的财务人员,有的则是故意为之。要查明这些情况,需要查封公司账簿进行审计,这将耗费大量人力物力,法院执行机构在“案多人少”的形势下对此是心有余而力不足,而行政机关又不能随便查公司账簿。故劳务公司通过违反财务制度规避执行的行为经常被怀疑,绝少被查实,这使得其敢肆无忌惮地违反财务制度。二是小公司资产少,一旦“出事”,可以迅速地转移。对于那些只租了一间门面办公的劳务公司,如果成了纠纷的义务方,一夜之间就可以转移办公地点,又不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变更登记,甚至干脆关门歇业,等风头过了再说。法院执行人员根据工商档案登记的地址去寻找,当然要扑空了。有些劳务公司就算找得到,但留守办公地点的都是一般工作人员,对解决案件没有多大帮助。对于部分失踪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法院凭现有手段,几乎不可能找到。
三、破解劳务公司“执行难”的建议
为更好地维护申请执行人的权利,法院加大执行力度是应该的,但这毕竟是一种事后救济,做好预防工作同样重要。
(一)法院加大执行力度,创新执行方法
破解劳务公司“执行难”,很大程度上就是反规避执行。法院可以采取一些对策:一是扩大查询范围。鉴于劳务公司很可能违反财务制度的现实,法律或司法解释应明确授权法院如果有合理怀疑,可以查询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或财务人员等相关人员的个人财产情况,以便进一步核查。如果申请执行人或案外人提供了相关线索,不管涉及什么人,都应当查询。二是加大威慑力。要善于运用司法审计、拘留、追刑等措施。追究刑事责任不要限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若发现涉嫌其他罪名的犯罪线索,如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恶意欠薪罪,也要移送追刑。三是用好征信系统和失信被执行人制度。最高法院今年7月颁布了《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地方法院应该用好这个制度,将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劳务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征信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使其在商业活动中受到不利影响,以迫使其履行义务。
(二)引入资质管理
进一步细化劳务公司资质等级标准,分行业明确各类资质劳务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资本充足率[ 规定劳务公司的银行账户余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一个比例。]、经营规模、派遣工人数等。如此,当一家建筑劳务公司资质较低时,其经营规模必然受到限制,这样能有效防止其将所有资金都投入到工程项目中,进而留下一部分资金抵御风险。[ 建筑行业还有工资保证金制度,这一制度也要用好,以尽可能保护劳动者的权利。]
(三)选取用工单位发放工资方式
目前,大多数行业都约定由用工单位给劳务派遣工发工资,但建筑行业依然广泛采用由建筑劳务公司或包工头发放工资的方式。笔者认为选择由用工单位直接向民工支付工资更为适宜:一是可以防止建筑劳务公司克扣民工工资和包工头卷款潜逃。二是当用工单位拖欠劳务公司或包工头工程款时(这种情况在建筑行业也是经常出现的),劳动者不必找缺乏履行能力的劳务公司讨工资,而是直接要求经济实力较强的用工单位支付工资,且法院也可以对用工单位采用强制执行措施,这样能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权利。工伤赔偿也应参照此方法。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管理
一是准确登记劳务公司的信息。对于劳务公司的地址,应增加必要的核实环节,确保相关信息真实有效。二是加强对建筑劳务公司资金走向的监管,严格审查法定代表人变更等事项。三是建立“黑名单”并定期公布。把欠薪太多的建筑劳务公司列入“黑名单”,尤其是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劳务公司,必须列入“黑名单”。通过公布“黑名单”,引导民工去有实力、讲诚信的劳务公司打工。
(五)加快构建社会诚信体系
整个“执行难”问题在很大程度上都与社会诚信缺失有关。要彻底解决劳务公司“执行难”问题,必须依靠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否则,其它任何制度执行起来都会遇到“瓶颈”。要尽早解决“执行难”问题,必须加快社会诚信体系的构建。构建社会诚信体系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包括法院在内的社会各方努力,此不赘述。
总之,劳务公司“执行难”问题,是当今社会诚信缺失的一种表现,而现实中的各种制度漏洞又为公司逃避债务、规避执行提供了机会。要破解这一问题,法院执行机构必须加大执行力度,从多方面下手,同时,还需要其他相关单位的齐心配合,才能有效解决,进而维护法律权威,保护劳动者权利。
来源:江津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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