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之我见
作者:虞城县人民法院 张积良
据调查,目前全国农民工总数约在2.4亿人左右 ,农民工逐渐成为市场经济中活跃的劳动生产力因素,其已成为城镇建设中的主要力量,农民工追讨工资的现象时有发生,农民工讨薪难也成为全社会日益关注的话题。
自3月1日起,河南省各级法院开展了声势浩大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集中办理月”活动,现在该项活动已接近尾声。现结合我院执行的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针对农民工讨薪难的背景原因和人民法院如何为农民工提供强有力的司法救助浅谈几点看法:
一、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原因分析
拖欠农民工工资这一问题既有制度、体制、法律因素,也有政府、用人单位和劳动力自身等原因。具体而言有以下几方面:
(一)农民工维权意识不强、认识不统一
农民工是社会的弱势群体,不少人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农民工求职心切,不知道在受雇用的时候要和老板签订书面的合同,因此常常是以口头的形式和老板约定。一到纠纷发生,口说无凭,最后受伤害的还是农民工。另外,农民工大多来自信息相对闭塞、经济较为落后的贫困地区,其所受的教育文化程度无法同城镇职工相比,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知道如何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
另一方面,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还没有统一的认识,有人认为拖欠农民工工资是农民工所在企业或工程队自身行为,地方政府不应对此承担责任。有的认为,欠薪是劳动监察不力造成的,由于劳动执法人员数量的严重不足,再加上执法手段的单一化,且处罚力度不够,不能有效地威慑和遏制用人单位的欠薪行为。
(二)企业自身管理问题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
拖欠农民工工资暴露出了我国在市场经济建立和完善的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如在房地产领域,开发商搞到地皮后,即用土地到银行抵押贷款,一旦楼市萧条,资金不能及时回笼,开发商资金链就出现问题,开发商即面临多方面的压力,一是工程材料款,二是银行利息,三是各种管理费,四是农民工工资,五是广告策划费用等等,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很难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再如,建筑市场上,在层层转包的过程中,一些有关系的人从开发商手中拿到工程,转手给包工头,包工头再把活分给农民工做。这样一层层下来,一个工程可以转四五个圈。中间转手的大多是“皮包公司”,靠转包牟取暴利,出现问题就一走了之。而农民工是“工程金字塔”的最底层,一旦承包商出现资金困难或携款逃跑,最终倒霉的还是农民工。有的发包方在工程已经或快完工的情况下仍然不给钱,恶意拖欠工程款,造成承包方无力支付农民工工资。对于大多数农民工来讲,由于劳动合同的签订权完全掌握在雇主手中,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无疑成为一种奢望;另一方面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又缺乏明确的组织来代表和保护农民工的权益,其弱势地位十分突出。
(三)法律执行力度不够,监督力度不足
虽然《劳动法》明文的规定“工资应以货币的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但是劳动执法部门,社会保障部门,没有完全负起他们应该履行的职责。加之我国现今的经济发展水平,还没有普及建立相应的措施和机构来维护农民工的权益。当农民工的权益遭到侵犯的时候,相应的机构远远与农民工的现实需求相差甚远。另外由于法院在审理案件的程序上要求,要给予双方足够的举证期限及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上诉的权利期间。这样也是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不能及时解决的原因。且大多数农民工都是外地人,建设单位拖得起时间,农民工们吃住在城市,他们拖不起。
再者,有些法律并未切实发挥作用,如同虚设。在劳动法中,对劳动时间、工资报酬、工资支付和劳动者应该享有的福利待遇等,都有明确的规定,但在法律实施方面,却形同虚设。具体表现为:首先,大多数用人单位尤其是个体户或私营企业的业主不懂得相关法律或明知法律有具体规定却规避法律;其次,劳动者不懂得相关法律,或者明知法律有规定,却因为各种原因忍气吞声或得不到相应的法律救济。
二、人民法院执行涉农民工工资案件存在的困难
(一)大多数农民工由于自身文化程度不高,且法律意识淡薄,一方面写执行申请材料对他们来讲都十分困难,另一方面他们往往无法提供劳务合同、应付工资凭证、被执行单位的准确名称等相关证据线索。很大一部分该类案件需要异地执行,在增加执行成本的同时,由于受理法院不熟悉当地的社情民意及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均为执行工作的开展增添了不小难度。
(二)部分经济效益较差的企业兑现拖欠工资困难。企业经营存在着风险,部分经济效益不好,运转困难的企业平时维持自身的正常生产经营就缺乏资金,再足额兑付农民工工资基本上已不可能。若人民法院对该类企业单纯采用拍卖资产以兑现农民工工资的方式,无疑于杀鸡取卵,将不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被执行人与农民工间的对抗情绪普遍激烈。由于该类案件涉及被执行人的财产利益,被执行人的对抗情绪也就异常激烈。有的被执行人事先转移财产,摆出一个“空城计”,有的被执行人甚至呼朋引伴,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围攻执行人员,阻挠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另外,当农民工群体上门讨薪时,当事人双方容易处于对峙状态,这时若人民法院执行协调不利,就会引起农民工的群体上访闹事,当农民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也易发生哄抢现象,从而直接影响到社会的稳定。
三、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执行难的对策
(一)健全法律体系、完善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法律援助机制
要健全法律法规体系,遏制源头的拖欠问题,严格规范政府的相应职责,这将更加有利于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同时中央各部门与地方各级政府也应当制定相应的地方立法,比如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拖欠,建设部已经制定并且下发了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施行支付担保制度,现在既要求承包商提供履约保函,也要求开发商提供支付担保,这就从源头上遏制发生拖欠。
农民工工资案件执行难,原因之一就在于我国目前的法律援助机制不够完善,没有切实的为农民工打开一条法律援助的“绿色通道”。由于农民工文化水平和经济水平普遍都很低,所以很难靠自己的力量来维护其合法权益,这使得一些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单位有机可乘。为了切实地保护农民工权益与打击违法拖欠工资的单位,无论是律师还是法院或是公安机关,都应当给与农民工特别的优惠。
(二)提高案件执行效率、讲究执行艺术
在执行案件方面,针对大多数农民工文化水平低,写执行申请书困难的现状,可以派专人帮他们整理材料完善手续,尽可能避免农民工往返奔波,浪费不必要的时间和精力,本着快立、快执、快结的原则,简化各种手续,及时采取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措施,加快案件动转速度,减少不必要的工作环节和程序。同时抓好该类案件的流程管理工作,对执行中的相关环节均予以规范化、量化和透明化,并因地制宜,依据具体案件的需要设计相关案件执行情况网络查询系统,切实将有限资源进行优化配置。
另一方面,在执行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应讲究的艺术。一是对经济效益确实不好的企业,可以主持农民工代表与企业代表进行面对面的座谈,打消双方不合理的念头,引导其进行换位思考,本着相互谅解的态度着力寻求“双赢”的效果。二是考虑到执行人员若在正常工作日时间前去执行,被执行人就有可能事先得到信息转移财产从而逃避执行。若选择在节假日或非正常上班时间前去执行,令被执行人措手不及,往往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三是通过做当事人的法治宣传和对其情感交流,通过语言艺术打消其不满、侥幸、对立的情绪。同时又做好农民工的思想工作,对其既晓以理,又动以情,一旦发现或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及时采取扣押、查封等强制性措施,并指派专人进行看管,防止发生农民工哄抢可供执行财产的现象。四是争取得到新闻媒体等社会力量的支持,发挥媒体的宣传法制引导功能,对那些长期拖欠农民工工资,信誉度较差的企业予以暴光,并为执行工作的开展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三)充分发挥民事执行案件司法救助功能
近年来, 各地法院靠地方政府的支持,都设立“民事执行案件司法救助专项基金”,对部分确有困难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申请人实行司法救助。
如果涉及农民工工资的案件的被执行人确无或暂时确无履行义务的能力案件被中止执行,而申请执行的农民工经济确有困难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他们就可以依照程序申请领取司法救助金,人民法院也应及时启动救助程序。确保民事执行案件司法救助专项基金用当所用,起到应有的救助作用。
解决农民工问题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任务。农业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是世界各国工业化、城镇化的普遍趋势,也是农业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我国农村劳动力数量众多,在工业化、城镇化加快发展的阶段,越来越多的富余劳动力将逐渐转移出来。如果现行法律政策没有重大调整,大量农民工在城乡之间流动就业的现象在我国将长期存在,农民工在工作和生活上面临的一系列问题也将长期存在,人民法院对涉及农民工工资案件的执行难现象也将长期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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