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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诊所行医过程不规范导致此类医疗纠纷案件审理“三难”及存在问题、建议

日期:2015-04-25 来源:北京民事诉讼律师 作者:北京民事律师 阅读:199次 [字体: ] 背景色:        

个体诊所行医过程不规范导致此类医疗纠纷案件审理“三难”及存在问题、建议

作者: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申晓丽 王帅

近年来,随着个体诊所的增加,在个体诊所内发生的医疗纠纷案件日益增多。今年以来,平顶山市卫东区法院共受理了6起由个体诊所引起的医疗纠纷案件,其中以美容、终止妊娠为服务内容的纠纷较为典型,此类案件与以往医院为被告的传统医疗纠纷不同,在审理过程中呈现“三难”:一是取证难。患者在个体诊所就医,往往没有病历,手续不全,收费无标准且没有票据,在诉讼中患者举证不能,法院如何取证是个难题。二是鉴定难。要证明诊所存在过失,往往要做医疗事故鉴定,由于病历及诊断过程的不规范以及有时当事人不愿承担较高的鉴定费,造成鉴定难,导致案件处理难度大。三是调解难。纠纷发生后,双方矛盾尖锐,特别是如果造成患者死亡、严重残疾等后果,双方对立情绪大,赔偿争议差距大,难于调解。

出现以上情况,归结起来主要在于个体诊所在行医过程中存在五大问题:一是漫天要价。乱搭配其他药物,这是个体医疗诊所的最突出问题。他们对前来看病的群众不细心诊治,利用患者急于看好病的心理,漫天要价,还往往将一些不相干的药品搭配出售,加重患者负担,牟取不义之财。二是擅自扩大诊疗项目范围。部分个体诊所为了达到招揽病人、创收盈利的目的,随意扩大诊疗项目,科室设置“无病不治、包治百病”,不仅误导了患者的就医就诊,也给可能发生的医疗事故带来了隐患,多数诊所不是在许可的诊疗项目内进行精益求精的诊治,而是招摇撞骗,在一定程度上坑害了患者。三是过期药品多。部分个体医疗诊所在采购药品时,往往将一些即将或已被淘汰的药品低价购回或低价采购假冒伪劣药品,对本诊所的过期药品也不及时处理,继续使用,严重损害患者健康。四是医疗条件差。个体诊所在医疗器械上胡乱凑合,有的到一些大医院低价收购已淘汰报废的各类医疗器械;一些诊所消毒设施及卫生状况极差。五是监督检查指导不到位和“轻描淡写”的行政处罚。卫生行政部门在办理执业许可证、医师(护士)注册证书的时间、时效、程序等方面存在一定差距,特别是重放证、轻管理监督的现象比较突出;此外,卫生行政部门有时对违反条例的诊所实施的行政处罚“轻描淡写”,未达到“伤筋动骨”的目的。

针对以上问题,平顶山市卫东区法院建议:一、建立完善的医疗服务制度。统一制作牌匾,挂在各个体诊所,照章行医,对没有执行制度的要进行处理;要求个体诊所对常用药品价格和医疗收费标准进行公示,让市民明明白白地看病;必须建立台帐、进销药品登记、处方管理制度等。二、加大监管力度。要加强管理,加大对行医人员的法制教育,相关部门要加大检查监督处罚力度,变接受举报为主动查处,其从业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严禁进行超范围诊疗服务。如违反上述规定,一经发现,应严肃处理。三、规范诊疗过程。要求个体诊所在诊疗过程中应完整记录病历,如后期因患方遭受损害,双方发生纠纷,病历可作为法院判断医疗卫生服务主体是否存在过错及参与度问题的重要依据。四、法院审理此类纠纷应侧重调解。在目前的情况下,由于病历等相关记录材料缺乏,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一般没有鉴定结论作为定案依据,无法准确认定过错及参与度等问题,如果简单下判,往往会导致当事人对判决不信服,故对此类案件应争取调解结案,以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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