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执法程序的行政行为,如何索赔
执法人员于2002年7月30日实行“打假保健康行动"时,在未向原告值班人员出示任何证件的情况下,采取砸锁撬门等手段,闯入该院制剂室,强行摘走墙上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拆掉室内空调,拉走库内原料、成品,以及其他生产设备600余件,价值3万余元,随后封门换锁。2002年8月21日,被告将内容为9000元罚款的某工商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交原告处。此后当地新闻媒体对此进行了夸大报道,导致该院经济效益直线下降。法院认为本案被告对违反药品管理法规行为的处罚范围,只能是“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和“广告管理"中的违法行为,而被告此举显属超越职权,非法查扣。此外,被告扣押原告物品后,在法定期限内,一直不作任何处理,违反法定程序。
法院作出如下判决:撤销被告扣押原告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制剂室药品和其他财产的具体行政行为。经济賠偿诉讼请求另案处理。本案诉讼费600元,由被告负担。一审后,被告某市工商局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院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市康复医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賠偿法》的有关规定,以被告给其直接造成经济损失总计66756元的标的额,另向法院提起行政賠偿诉讼。
〖案件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五条及其他实施办法的规定,对于医疗单位
医疗机构制理法规行为的处
到本案来说,显然被告无权深人原告医院进行搜查和处罚,其行为是越位,不具备法律上的依据,违背了行政合法原则。
从本案案情可以看出,被告的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并未携带和出示任何工作证件,便采取了强制性的扣押措施,事后也未开具扣押物品清单,未对其行为作出任何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或者扣留、封存当事人的财物,应当当场清点,开具清单,如果将当事人的物品作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应当在7日内作出没收、扣留或者解除登记保存的处理。而本案的被告显然并未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也未出示任何法律依据,其行为违反了行政执法的正当程序原则。
因为被告对于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以及相关设备的非法扣押导致营业受损,加上媒体报道的负面影响,导致了原告经营业绩的迅速下滑,严重影响了原告未的过生有产效经期营限。由,仍于然原有告效某。 2 市康复医院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是按审批程序依法取得的,且尚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并造成经济损失,原告所诉理由成立,具备法律上的依据,因而予以支持。
操作指南
工商执法的一般程序: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一般应当穿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
办案人员可以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询问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办案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法律、法规规定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施。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医疗机构设立制剂室,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予以批准,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或者批准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配制制剂的,医疗机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申请换发《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医疗机构终止配制制剂或者关闭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缴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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