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抢救时剪坏衣物患者能否索赔?
【案情】
9月21日,李先生在路上行走时突发肺栓塞致心跳呼吸骤停,周围的群众急忙拨打120将李先生送往医院抢救,幸亏医生抢救及时,李先生才捡回一条性命。不过,事后李先生的父亲不仅没送来锦旗,反而要求医院赔偿抢救其子时,剪坏的衣服和裤袋中丢失的财物共计1000元。李先生父亲索赔依据有二,一是李先生衣兜里的500元现金、银行卡、数据线等物品医院未妥善保管遗失;二是剪坏的上衣、裤子和鞋子参考市场价赔偿500元。
【分歧】
对于本案中李先生的损失能否得到赔偿,有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李先生父亲利欲熏心、恩将仇报,医生抢救病人剪掉衣服是为了保护更大权益,忘记检查衣兜里的财物情有可原,剪坏李先生衣服和丢失财物均无需赔偿;
第二种观点认为,抢救时,医生剪坏病人的衣服属于紧急避险行为,不需要赔偿。而丢失李先生衣兜里的财物,医院未尽到保管义务,应由医院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医生抢救患者系执行工作任务,不承担赔偿责任。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本人或他人的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损害另外的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案中,李先生心跳骤停,医生需要立即为患者做心肺复苏,整个抢救过程需要按压、输液、上呼吸机等操作,这些都需要去掉患者的衣服,而剪掉是最快的方法。虽然剪坏衣服损害了患者的财产权,但患者更大的生命权得到了保护,所以应认定医生的行为符合紧急避险,并无过错。
第二、《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医生抢救李先生没有注意其衣兜中是否有财产,抢救结束后,也没有把衣服给家属,而按照医院制度,衣服必须先由护理人员清理,将衣服内夹带的财物拿出交给家属,才能将破损衣物丢弃。可见本案中,院方在保管患者衣物时存在一定过错,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理应赔偿患者的这部分损失。
第三、《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赔偿李先生丢失财物的损失应由医院承担,而非医务人员承担。
此外,医疗行为引起的纠纷一般需要举证责任倒置(由医疗机构对不存在因果关系和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证明责任),但本案中患者财物丢失,属于普通民事纠纷,应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患者索要的赔偿金额过高,医院完全可以走司法途径,让患者为自己声称的损失金额举证,并由法院判定医院应承担多少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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