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5年6月10日,原告亲属陈某因车祸致伤在被告某医院外科住院治疗,患者住院时口中多次呕血,2015年6月11日经抢救无效死亡.原告认为被告对其亲属陈某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辩称其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申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经法院委托,某市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鉴定书,认为:1、2015年6月10日晚10时左右患者病情加重时,被告未及时做CT检查并及时进行相应处理,存在着一定的过错。2、被鉴定人死亡系因车祸致十二指肠破裂及胰腺断裂,即使医方能够在诊疗过程中回避上述过错,也难以避免患者死亡,故医方的医疗过错行为与被鉴定人的死亡无因果关系,不构成医疗事故。
【分歧】
关于本案被告对陈某的死亡是否应该承担责任,进行相应的赔偿存在着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方存在着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首先,被告在患者出现病情加重情况时,未对其及时进行相应的检查和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存在着一定的过错,一定程度上的延误了患者治疗,致使挽救陈某生命、提高生存质量的机会错失。其次,即使陈某的死亡与医院的过错行为没有因果关系,但是基于公平原则,医院也应当进行相应的补偿。
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虽然被告存在着过错,但是其过错与陈某的死亡并无因果关系,故并不构成医疗事故,所以医院不用进行赔偿。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经过司法鉴定,陈某的死亡与被告的过错并没有因果关系,并不构成医疗事故。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要求被告赔偿首先要有侵权行为的存在,就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来看,侵权行为要具备四个要件:即行为的违法性、有损害事实的存在、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本案中,根据医学会的鉴定结论,被告的错误医疗行为和陈某死亡的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显然,原告就陈某死亡一事要求被告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再次,公平原则,是指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法律又无特别规定适用无过失责任原则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双方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害给予适当补偿,由当事人公平合理分担损失的一种归责原则。而公平原则的适用条件为:1、行为人、受害人对损害结果均无过错,2、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3. 若加害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则显失公平。而本案被告的行为与陈某的死亡并无因果关系,故并不适用公平原则。
综上,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作者:宜黄县人民法院 程青峰 李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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