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审理存在“三难”问题应引起重视
作者: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李军林 陈捷锋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通过对去年以来审结的36件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进行分析后发现,该类案件审理存在“三难”问题:一是缩短审理期限难,适用普通程序多。该类案件专业性较强,审理结果多需依据鉴定结论,部分案件存在多次或反复补充鉴定的现象,造成审理期限偏长。在该院审结的36件案件中,适用简易程序的仅5件,占案件总数的13.9%.二是调解撤诉难,以判决结案多。该类案件双方当事人一般矛盾较大,患者索赔额度较高,医院方面往往认为调解让步即表明自己存在过错,导致调解难度加大,目前调解结案的仅2件,撤诉为零,调撤率为5.6%。三是服判息诉难,上诉上访多。判决依据的鉴定结论是由医院提供的病历做出的,若病历中存在篡改情况,法院很难将其与不影响实质内容的笔误和疏漏的修正区分开来,据此得出的合法裁判,往往被原告错误地认为判决不公或存在瑕疵,并成为其上诉的理由,而作为被告的医院则希望通过上诉程序撇清或减轻自身的赔偿责任,导致上诉率偏高。在判决结案的34件案件中有25件上诉,上诉率为73.5%。
为此,建议:一是严格医疗赔偿纠纷鉴定机构的选取和确定,从根本上规范重新鉴定的申请程序,最大限度减少重新鉴定次数,避免因此引起期限过长等问题;选定鉴定机构时,由当事人协商选择,必要时通过摇号确定,不再由法院直接指定。二是结合具体案情,正确分配双方举证责任,适当降低弱势群体的举证责任,避免机械适用责任倒置原则。三是适当选取医学专家或学者作为人民陪审员参与该类案件审理,发挥其专业优势,针对医疗纠纷中的专业性问题做出正确的分析和判断;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着重对专业性问题的判断依据进行论证,同时做好判前释法和判后答疑工作,取得当事人的信任和理解,避免缠访闹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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