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 "救助不及时,责任如何定性
〖案情介绍〗
三个月前,小雄在家中维修房屋时不慎从屋顶摔下,因系头部着地,且坠落处为水泥地面,故伤情十分严重。小雄的父母当即拨打“ 120 ",接电话者表示立即出车。小雄家离医院仅两公里路程,然而救护车却于一小时后才到,他们解释说是抛锚所致。结果,小雄虽经抢救保住了性命,但落下了智力残疾。后有医疗专家告诉小雄的父母说,小雄的残疾与抢救不及时有关。那么,救护车出救不及时导致患者贻误治疗时机,“ 120 "应否承担责任?
〖案件分析〗
本案中,“ 120"不承担责任不表明小雄的父母不能寻求法律途径保护儿子的合法权益,小雄的父母可以以救护车所属医院为被告,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医院作为负责社会急救义务的医疗机构,应时刻保持高度警惕,做好随时出救的准备。本案中,救护车中途抛锚显然系平时维护不当造成的,虽然与小雄致残之间并无必然因果关系,但却证明该医院在履行急救义务上有过错,因此,小雄若要求救护车所属之医院承担民事责任,法院应当支持。
〖操作指南〗
“ 120 "并不是医疗单位。在有的地方成立了“ 120"急救中心,用以协调调度各医院的救护车,有的地方则未成立相应的急救中心,而是把“ 120"电话直接安装在医院内。其实,就本案的情况看,不管伤者所在的城市是否成立“ 120"急救中心,“ 120"都无须承担相应责任。因为若成立了“ 120"急救中心,其已完全履行了调度救护车的职责,不应承担相应责任;若未成立“ 120"急救中心,“ 120"不是事业法人,自然无法承担相应责任。
〖法条跟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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