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没有资质的美容院造成损害,我可以提出什么
作者:田志超
问:近日,我到某美容院做面部护理,美容师用精油给我做按摩后仅半个小时,面部感觉刺痛。一个小时以后,面部开始红肿难忍。医生诊断为严重过敏性感染。
后经调查。该美容院未经开业核准,美容师也未办理执业注册手续。我准备向法院提起诉讼,请问法官我可以提出什么诉讼请求?
答:依你所述,如果诉讼,应认定为美容损害赔偿。
美容损害赔偿是指公民的肖像权等受到不法侵害,致使受害人的人格受到非财产性质的损害。美容院不具备相应的资质,美容师没有医师资格,所以美容院为顾客做美容就属于欺诈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一倍。”而且,美容损害赔偿也包括对容貌受损而带来的精神损害的适当经济补偿。
所以,你可以要求双倍返还服务费用、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和一定的精神抚慰金等。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