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全国各地频发医患纠纷事件,多少医院门口,都曾被患者家属拉上抗议横幅。医院与患者之问的信任关系逐渐在丧失。一方面,我们的医疗制度不断完善,医院不断加强监督和责任追究,以求杜绝医患纠纷,但医护人员还是从曾经的白衣天使,逐渐沦为“弱势群体",不断有患者“跑单",如果诊治出了事故或差错,院方和医护人员往往面临患者及亲友、媒体、甚至职业医闹的群起征讨。赔款、名誉损害不说,人身安全甚至也得不到保障。另一方面,由于某些医护人员的不负责任、漏诊误诊、过度医疗,甚至一些不法医生的非法行医、医疗诈骗,造成许多患者不该死亡而死亡,不该伤残的伤残。而患者维权之路漫长又艰辛,特别是重大医疗事故和医疗过错的受害者家属,在维权路上走几年、十几年的都有。维权的成本也很高昂,在身体遭遇不测之后,去要一个也许无法得到的说法,可能花费几万元、几十万元,甚至倾家荡产,于是就产生了职业医闹,他们到医院拉横幅,摆灵堂,以这种极端的方式来迫使医院满足其要求。
那么,作为医患纠纷中的弱势一方,患者该如何正当维权呢?
典型案例
案例1:开错药致使患者死亡医院赔偿近90万元
2006年7月,女患者王某感到腰部疼痛。由于这一疼痛还向双腿蔓延,已经影响到她的正常走路,于是便前往北京某医院就诊。当年7月19日,经过检查,医院的医生确诊王某为“腰椎间盘突出伴狭窄症",决定给王某打点滴,并在其中加人了一种叫作“甲氨蝶呤"的药品。
次日,因感冒不方便就诊,王某要求办理从医院转到社区服务站打点滴的手续。随后,医院开具了转出注射证明,要求社区服务站隔日为王某输人含有药品 “甲氨蝶呤"的治疗液体。
一周后,王某因连续发烧人住301医院,并于1个月后出院。医院确诊王某因呷氨蝶呤"的副作用,出现了急性造血功能停滞。此后的2年多里,王某先后前往北京积水潭医院、301医院、304医院、武警总医院就诊,但病情始终没有好转2008年1 1月24日,王某人住航天中心医院,后因病情恶化被转人重症监护病房。医院进行了2个多月的抢救,但最终仍没留住王某的生命。2009年2月6日,王某被宣告死亡。
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称,死亡前2年,王某出现再生障碍性贫血症状;这症状导致她在死前的1个月发生了重症肺部感染;进而令她在死前的3天,发生感染性休克,最终抢救无效而死亡。而导致王某出现最初再生障碍性贫血症状的源头,则是医院在打点滴时给她注人的“甲氨蝶呤"药品。
2007年5月14日,就在王某患病期间,她的丈夫付某将医院告上法庭,索赔
130余万元。海淀区医学会和市医学会进行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为构成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承担主要责任。鉴定还显示,医院存在3项违规操作:首先,医院违反临床诊疗常规,在没有确诊王某属于类风湿性关节炎的情况下,就注射了具有较强毒副作用的“甲氨蝶呤",其次,医院违反“甲氨蝶呤"用药原则,在没有检查王某血常规的情况下,使用有可能导致造血障碍的“甲氨蝶呤";最后,医院在使用“甲氨蝶呤"前,没有取得患者及其家属的签字同意,违反了医疗机构的相关规定。
此外,专家还指出,王某在使用“甲氨蝶呤"的短时间后就出现了造血功能抑制的副作用,这说明两者存在因果关系。考虑王某患有“干燥综合征"多年,也可能引起血液系统的异常,因而专家建议法院,在40%一70%的赔偿范围内进行责任认定。
最终,法院照鉴定结果的最高赔偿比例70%,判决医院赔偿王某家属近80万元经济损失和1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宣判后,王某的家属认可这一判决。
案例2:为求赔偿医院设灵堂,“医闹"扰乱秩序终获刑
2011年6月22日凌晨,王某在某医院生下孩子后突然死亡,其家人即邀集曾某等多名亲属到医院要求赔偿。在要求未得到满足后,王某的家人及亲属就用车辆堵住医院的大门不准出人,并在医院内设置灵堂、连续燃放鞭炮、威胁医护人员不准上班,一直持续到2011年6月28日达成协议后才罢休,致使该医院在6月22 日至28日期间的正常医疗秩序被破坏,治疗行为无法进行,造成了严重损失。公安机关随后将曾某等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在此期间积极参与设灵堂、购买及燃放鞭炮、挂横幅等行为,并实施了脚踹办公室门、辱骂参与调解的工作人员、威胁医护人员不准上班等行为,严重影响了医疗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为维护和谐医患关系,打击医闹,2011年8月29日,法院以被告人曾华明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审判处管制2年。
律师评点
近年来,医疗纠纷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由于医疗条件、医生的职业素质等问题产生的医疗事故不断出现。而在医患关系中,患者及家属显然又是弱者一旦遭遇医疗事故,患者及其家属如何才能有效地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呢?
一方面,患者及其家属首先要理性对待,切不可采取过激的手段,如在医院采取摆灵堂、放鞭炮、堵门诊等违法的医闹方式,这样不仅难以维权,反而会因扰乱医院公共秩序而受到法律的惩处,如案例2中的曾某,就因为采取医闹的方式而被法院判处管制2年的刑事处罚。
另一方面,患者及其家属还应了解一定的法律知识,采取合法的途径和方法来维护正当的权益,获得赔偿。
(1)复印和封存病历资料要及时。根据法律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复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查资料、手术同意书、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并可要求封存病历资料,以保留证据,防止病历造假。因此,发生医疗争议后,患者及其家属首要的事情不是和医院争吵,而是马上要求封存病历资料,以最大限度保证病历资料的真实性,从而有利于维权。
(2)与医院协商解决。在封存病历资料后,接下来就是如何解决医患纠纷的事情。与医院协商解决当然是最佳方式,这样可以省去很多精力。
(3)行政调解和司法诉讼。如果和医院协商解决不成,那么还有两种救济方式可以选择。第一是行政调解。行政调解是医疗纠纷解除的一个重要途径。因为有的时候双方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而进行司法诉讼,一是时间太长,二是诉讼成本要高一些。而行政调解,一来可以在双方认可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二来可以节省时间和诉讼成本,所以有的时候,发生医疗纠纷,选择行政调解要好一些。
第二是司法诉讼。在协商和行政调解都不行的情况下,就只能走司法诉讼这条路了。尤其要防止有的卫生行政机构怠于行使自己的职责,耽误了进行医疗纠纷处理当事人的时间,损害了当事人的权益;或者是有的卫生行政机构超越了自己的职能,越俎代庖,以行政强制命令双方接受他的调解意见。这两个极端,不管发生了哪一种,当事人都要及时结束行政调解,采取司法诉讼的手段解决。
(4)申请医疗事故鉴定不要主动。因为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审理医疗纠纷赔偿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由医院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医院将承担败诉后果。因此,医院为了证明自己无责,只能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以证明是否属于医疗事故。所以患者千万不要主动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否则反而对自己不利。
法条链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条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第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第十七条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
第十八条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第四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的賠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第六十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賠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賠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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