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疑难问题探析
——“多因一果”情况下原因力的确定
作者: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贾伟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个:一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二是患者的损害后果;三是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四是医务人员的过错。
在医疗损害侵权责任案件中,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不一定是单一的,往往存在多因一果的情况,多因一果是指原因为多个加害行为,或者当事人各方均有过错,结果为受害人单一的损害结果。在多因一果的案件中,多人的行为分别对损害结果的发生起不同的作用,应当根据原因力大小不同,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案件的疑难之处在于原因里的大小有时很难确定。多因一果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况:一是患者自身与医疗机构均存在过错;二是第三人侵权与医疗机构诊疗存在过错;三是患者在多家医疗机构治疗,多家医疗机构均存在过错。第一种情况处理方式比较简单,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因受害人存在过错,可以适当减轻医疗机构的责任,按照过失相抵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过错大小。第二种情况下,构成责任竞合,当事人可以行使选择权,如果当事人选择向医疗机构主张权利,往往需要通过司法鉴定确认第三人侵权与医疗机构过错对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大小。第三种情况比较复杂,具体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是患者在第一家医院就诊时造成损害,为弥补或治愈该损害后果,又选择到其他一家或多家医疗机构就诊;二是患者在第一家医疗机构治疗效果不佳,又分别到多家医疗机构治疗,最终形成损害后果,多家医疗机构或其中部分医疗机构均有过错。审判实践中,患者往往在形成损害后果,并经多方治疗无果后,才选择起诉,那么此后的诊疗行为是弥补行为还是与先前的行为共同构成“多因一果”,由于经历时间长,治疗情况复杂,专业化程度高,举证艰难,即使通过鉴定,也很难区分是否存在“多因一果”情形,且患者也不愿将所有医疗机构均列为被告,如何处理?
笔者认为,在进行司法鉴定时,应当对当事人进行释明,不仅需要鉴定损害后果,还应进行因果关系或参与度的司法鉴定,最终法院应根据鉴定结论,结合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必要时咨询有关专家,合理确定各方的过错程度及原因力的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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