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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丧失程度评定标准应统一

日期:2015-04-21 来源:北京民事诉讼律师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221次 [字体: ] 背景色:        

劳动能力丧失程度评定标准应统一

作者:宜阳县法院 宜法研

劳动能力丧失程度是法医学鉴定中经常鉴定的重要事项之一,由于目前我国尚无统一的评定标准,在鉴定实践中出现的不同依据通常有以下几种:

二分法。即将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划分为全部劳动能力丧失和部分劳动能力丧失。

三分法。将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划分为完全丧失、大部分丧失和部分丧失三种情况,这种分法多见于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四分法。四分法是在综合考虑劳动能力的丧失程度,是否需要医疗和护理依赖的基础上,将劳动能力的丧失程度评定为全部丧失、大部分丧失、部分丧失和小部分丧失。

五分法。五分法与四分法相比只是多了一种无劳动能力丧失的情况,即虽然构成普通伤害而无致残的后果,或有致残后果但却无劳动能力的丧失。

百分率估价法。该方法的基础是依据多年来评估各种损伤后果所得出的平均损失程度,将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用百分率表示出来,即鉴定人在确定的丧失的部分后,应指出其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的百分率,以劳动能力完全丧失为100,指出部分丧失所占的百分比。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法院也是运用这种方法制定了《人身损伤医疗终结时间和劳动能力丧失程度评定标准(试行)》。

目前在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评定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不同的鉴定主体采用的标准不同,导致同一伤情出现不同的甚至相互矛盾的鉴定结论,影响了怀法鉴定作为证据的效力公正性。二是劳动能力丧失程度评定标准的概略性、粗线条性为一些办案人员、鉴定人员办理人情案、关系案大开方便之门。三是司法实践之中,劳动能力丧失程度评定标准弹性大、幅度宽,鉴定人员不易具体操作,影响了最大限度地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实现。四是劳动能力丧失程度评定标准缺乏科学的界定,不利于法官在审判实践中对有关证据进行审理,更无法晓之以理地进行调解。笔者认为,在众多的劳动能力丧失评定标准中,百分率估价法是相对较为科学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把各种损伤的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直接进行量化,比较具体,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在实践中也便于操作。因此,笔者建议,尽快制定全国统一的人身损害劳动能力丧失程度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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