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婚姻家庭律师 >> 收养赡养

收养关系解除的条件

日期:2018-01-11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46次 [字体: ] 背景色:        

收养关系解除的条件

1.案号:(2015)怀民初字第04980号

〖案情〗原告张某与被告柏某之父柏某甲于1998年12月3日登记结婚,1999 年双方抱养一女柏某(1999年6月16日出生)。2004年7月四日,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以(2004)怀民初字第006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张某与柏某甲离婚;养女柏某由被告柏某甲自行抚养。2005年3月28日,北京市怀柔区民政局出具亲怀民政字第004号收养登记证,记载被收养人为柏某、送养人为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养老院,并确认柏某甲、张某申请收养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柏某为养女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另,现柏某未成年,正在高中就读。

原告张某诉称,被告柏某于1999年6月16日出生,1997年7月原告收养了被,当时被告不足一个月大,双方形成了法律上的收养关系。但实际上双方均没有尽收养相关权利义务,同时原告因年老体弱没有生活来源,被告也不愿尽赡养义务,故要求法院解除双方的收养关系。

被告柏某未答辩。

〖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本案中被收养人柏某系未成年人,故此收养关系在柏某成年以前不得解除,但送养人与收养人协议解除的除外。现张某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应与送养人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养老院协商。故柏某不是本案适格被告。综上所述,依据《收养法》第26条、《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的起诉。

2.案号:(2015)临民一终字第340号

〖案情〗1973年,原告马某乙及妻子收养了被告马某甲,双方一起生活了多年。 201 1年案外人马某丙及原告之女与被告马某甲之间因房产问题产生纠纷,并诉至法院。原告马某乙作为证人为案外人马某丙出庭证实了相关、司题。原告认为正是改期房产纠纷其作为马某丙证人出庭作证等情况,导致被告对原告产生怨恨,遂不履行赡养义务。庭审中,原告向法院提交2013年1月20日的手术同意书,在该同意书中,患者家属由其他四人签字,未出现被告马某甲的名字。原告主张,在紧急需要手术的情况下,被告迟迟不回家签字,导致原告的手术推迟十几天,被告的行为伤害了父子之间的感情,原告也自此在女儿家一直居住至今。被告则主张2012年7月,原告生病时是由被告一直护理,被告履行了赡养义务,不应该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抚养关系。

〖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收养法律关系中,养子女对养父母应履行相应的赡养义务。根据《收养法》的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原告已于2013年1月不再与被告一起生活,且在原告生病住院期间,被告未能履行相应的赡养义务,未及时回家保障父亲的手术治疗。虽然被告试图从其姐姐家中将父亲接回一起生活,但原告认为自女儿马某丙将被告马某甲起诉后,原、被告之间已经产生隔阂,父子感情受到严重影响,现无法再共同生活。故对原告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诉求予以支持。据此,根据《收养法》第27条之规定,判决:解除原告马某乙与被告马某甲之间的收养关系。

3.案号:(2015)大民一终字第01963号

(案情〗张某甲于1996年4月24日出生,现已成年。1996年10月9日,张某乙与其配偶王某收养张某甲,经大连市沙河口区民政局登记并颁发收养证。王某于 2000年12月6日去世,王某去世后,张某甲随王某的母亲共同生活至今。2015年4 月14日,张某甲将张某乙诉至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要求返还保险金,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依张某甲申请查封了张某乙位于大连市沙河口区1号房屋和位于大连市中山区2号房屋,双方产生矛盾。

张某乙诉称,1996年10月9日,我与王某经大连市沙河口区民政局批准,收养张某甲为养女,当时张某甲出生仅6个月,我与王某将张某甲视如己出,2000年12 月6日,王某因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此后,张某甲一直随王某的母亲一起生活,近年来,张某甲向我索要钱财,给我造成严重的精神压力和财务负担,鉴于我与张某甲之间关系恶化,已经丧失养父女之间的亲情,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我的身心也因此受到严重损害,如果解除收养关系会使张某甲生活困难,我可以预先支付给张某甲一百万元作为生活费,该笔费用应当在另案返还保险金数额内扣除,为此,请求法院解除我与张某甲之间的收养关系。

张某甲辩称,张某乙经济状况良好,张某乙称我向其索要钱财,导致我与张某乙之间关系恶化并丧失养父母亲情不合常理,张某乙作为大连著名的企业家,给子女提供优越的生活条件并不会成为张某乙的负担,也是张某乙作为收养人、父母应尽的义务,以张某乙的经济状况向张某甲给付相应钱款用于学习和医疗,并不能导致原、张某甲之间丧失养父女之间的亲情。我与张某乙之间的关系没有达到严重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程度,我现在正在读大学,没有生活来源,解除我与张某乙的收养关系会使我的生活陷人困境,因此,我不同意解除我与张某乙之间的收养关系。

〖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养父母与成年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张某乙及其配偶王某与张某甲之间自1996年10月9日起形成收养关系,王某去世后,张某甲一直随王某母亲共同生活至今,现因张某甲起诉张某乙要求返还保险金,双方产生矛盾致关系恶化,且张某甲现已成年,张某乙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收养法》第27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解除张某乙与张某甲之间的收养关系。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