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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向子女要求支付赡养费

日期:2018-01-11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64次 [字体: ] 背景色:        

父母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向子女要求支付赡养费

〔典型案例〗

当事人:原告:杨某甲;被告: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

杨某甲共养育了三个孩子,分别是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现杨某甲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每月靠农村养老金补贴人民币100元生活,2016年6月,因病人院治疗,花去医疗费50,000元,三个孩子均不愿分担,故涉讼。

原告杨某甲诉称,三被告均系原告与配偶沈某某(已故)所生子女,并由原告抚养长大,现原告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现因病人院治疗,花去医疗费50,000元,诉请判令三被告共同负担原告的医疗费,及每月生活费用600元。

被告杨某乙辩称,愿意对原告尽赡养义务,因其退休后收入有限,家庭较困难,故只同意承担原告所有费用的1 /3。

被告杨某丙辩称,。被告曾经约定,由被告杨某乙、杨某丁负责赡养父亲杨某丙,被告杨某丙负责赡养母亲沈某某。现在其丈夫是残疾人,其本人务农,经济条件较困难,故愿意平时多照料原告的生活起居,但不同意承担原告的医药费和生活费。

被告杨某丁辩称,其和被告杨某乙曾约定,由兄弟两人负责父亲生活上的一切费用,目前虽然家庭条件一般,但为了家庭和睦,兄弟姐妹之间不再发生矛盾,愿意继续由其和被告杨某乙平均负担原告的各项费用,或者由其全部承担原告的一切费用。

(审理要览〗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婚姻法》第21条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在父母年老时,子女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原告起诉要求三子女负担医疗费和赡养费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在履行赡养费方面要以赡养人的实际能力为限,由赡养人与被赡养人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协商解决的,则由人民法院根据当地的经济水平,被赡养人的实际需求,赡养人的经济能力综合认定。本案中,杨某甲的赡养费用应与其日常生活水平相适应并应考虑子女的收入情况。根据庭审中查明的事实,杨某丙经济条件较差,且杨某丙丈夫系残疾人,对于杨某丙所承担原告的医疗费用、赡养费用可酌情予以减少,所减少部分由第一、三被告承担。判决:依照《婚姻法》第21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杨某乙、杨某丁每人承担医疗费的1 /5、赡养费的2/5,即每人承担医疗费10,000元,赡养费240 元;杨某丙承担医疗费的1/ 10、赡养费的1 /5,即承担医疗费5000元,赡养费120元 。

〖裁判思路〗

1 .同类案件处理要点

(1)父母在特定条件下有要求子女赡养的权利。关于赡养关系,我国现有的法律规范,主要集中在《宪法》《婚姻法》中,.从以上法律来看,赡养无疑是一种义务,赡养人如果不履行,法律会强制其执行,但赡养仅是一种义务吗?有的学者认为,赡养也是一种权利,与传统孝道契合,对长辈亲属的亲情使然,2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中对父母要求赡养的权利要予以维护。着重审查,父母是否有需要赡养的现实依据,如无劳动能力,是否生活困难。

(2)注意审查父母的诉讼请求是否有事实依据。此类案件,一般父母会提出医疗费、生活费等各种费用,需要子女分摊或者负担,此时要注意审查,一是上述费用是否与赡养有关,二是要对能够以其他方式补偿的费用予以剔除如医疗报销、第三人责任填补等费用。

(3)重点审查子女的经济、生活状况即可赡养的程度。子女的经济状况如何,是否有固定收入,是否有抚养的人员如子女上学、残疾人照顾等情况,以决定各子女应当承担的份额

2.相关法律风险提示

(1)原告有提供证据证明需要赡养的责任,因此存在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程度的风险。如原告有责任提供证据证实其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需要赡养人分担赡养义务,如不能提供给证据予以证明,可能承担不予支持其诉讼请求的风险

(2)被告可以举证予以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以达到不承担赡养费用或者少承担赡养费用。需要提交的证据如原告生活并不困难,有固定工资,没有大的支出,医疗费的大部分已经通过其他途径予以报销,医疗费对其生活并未造成大的影响等,对于赡养人可以减少赡养费的证据,如赡养人有很大的经济负担,没有固定收入确有固定支出等。

(3)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是社会予以弘扬的家庭美德和道德规范,子女在日常生活中要多关心父母,有病痛时要及时送医院接受治疗,照顾父母,只有这样,赡养人才能免受诉讼和社会舆论的压力,赡养人才能不背负精神包袱。法官在裁判赡养纠纷时,不能机械地适用法律,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父母诉请增加赡养费,而子女经济确实困难的,应在综合考虑父母和子女双方实际情况的基础上,酌情裁判。处理老年人的医疗费问题时,应把握这样一个原则,即子女支付医疗费不会必然导致其及家人生活严重困难,难以维持,且此种负担能力不负债。如果子女确实无力承担,可酌情判决子女给付一部分医疗费用。在法律文书中确定医疗费给付方式时,可采用确诊患病时即预付的方式,即可以表述为:在原告确诊患病时,被告应立即按医院预测的医疗费数额或医疗处方划价单载明的数额预付医疗费,预付费用不足时,应立即按医院重新预测的数额给付。.

〖裁判规则〗

1.法律法规

《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修正)

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贍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贍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贍养费的权利。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

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贍养义务的人。

贍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五条贍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贍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第十九条贍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贍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贍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2.地方司法文件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指南(2010年) )

(三)赡养关系

1.子女对父母的赡养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贍养义务的,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义务。

〖专家视点〗

1.经济上供养是指物质和金钱上的供给,用以保障老年人的物质生活条件,基本满足老年人的日常生活需求。生活上照料是指对老年人的起居、饮食、睡眠、活动、安全、居住条件以及卫生条件、心理状况等诸多方面的策划、安排与照顾,使老年人的生活无现实上的障碍亦无后顾之忧。精神上慰藉是指与老年人进行思想沟通和交流,听取老年人的心声,减轻老年人的思想负担和精神压力,让老年人感受到天伦之乐和生活踏实,保持老年人的愉悦心情,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2.一般来说,赡养关系成立必须满足两方面要件,即被赡养人生活困难或无劳动能力且赡养人有行为能力和经济能力。这里所指的赡养关系成立不仅要求主张
赡养费份额求偿权的赡养人与被赡养人之间成立赡养关系,同时也要求被主张赡养费份额求偿权的其他赡养人与被赡养人之间成立赡养关系。如果前者赡养关系不能成立,譬如老年人生活并不困难或仍有劳动能力的,即使某个赡养人给付了赡养费,应视为赠与或履行道德义务,也不得向其他赡养人追偿份额。如果后者贍养关系不能成立,譬如其他赡养人无经济能力,则该赡养人本身并不负担法律意义上的赡养义务,已履行赡养义务的赡养人不得向该赡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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