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收养赡养纠纷诉讼律师代理栏目:事实收养关系的认定,如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争议代理,包括指导收养过程,制作收养协议,代为办理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隔代收养关系,养子女与养父母,送养人与收养人条件,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补偿纠纷,父母送养子女是否必须双方共同送养,如何办理收养公证等;赡养争议纠纷代理:赡养义务与赡养关系,赡养费标准,赡养费法律规定,制作赡养协议书,赡养费追索,追索赡养费,赡养纠纷诉讼代理。
父母子女之间抚养赡养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监护人如何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中的(一)、(二)、(三)项或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一)、(二)、(三)、(四)、(五)项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
子女应尊重老人意愿,不得强迫老人接受自己的赡养方式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子女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
直接赡养义务人存在过错情形下其他赡养义务人的赡养责任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继母与继子女之间虽未形成事实抚养关系,但继子女不得以无须承担赡养义务为由不准继母居住赡养老人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又是子女对父母的法定义务。当父母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发生困难时,有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权利。
儿媳是否负担对公婆的赡养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也仅规定儿媳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即协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没有作出放弃继承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农村过继风俗的扶养及相关权益在农村生活风俗中,“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思想一直根深蒂固,许多没有儿子或者没有子女的老人就会同关系比较亲近的亲属之间进行未成年子女的一些“认养”,农村中把这种现象称为“过继”。
子女之间签订的赡养协议能否对抗其赡养父母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子女之间可以就赡养义务进行分担,达成赡养义务分担协议,但子女提出的方案是要征得父母同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后,离婚时对于未办理收养登记的未成年人应当如何处理抚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后,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否则收养关系不成立。对于未办理登记导致收养关系不成立的,离婚时夫妻双方与未成年人之间不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父母能否主张子女履行精神赡养义务赡养包括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父母主张子女履行探望等精神赡养义务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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