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婚姻家庭律师 >> 收养赡养

父母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的条件是什么

日期:2018-01-11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79次 [字体: ] 背景色:        

父母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的条件是什么

1.案号:(2015)二中民终字第06474号

〖案情〗杨某与丈夫李某甲(已去世)共生育二子,即李某乙、李某丙。杨某年事已高,体弱多病,且无经济收入,多年来杨某一直居住在李某乙处,时间长了,李某乙对此事也有了意见,李某丙常年不尽赡养义务,杨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单独生活,由李某丙、李某乙每人每月给付我生活费、租房费各500元。医药费由李某丙、李某乙各负担一半。

李某乙在原审法院答辩称,我对杨某尽了赡养义务,多年来杨某一直居住的是我的房子,现在有了纠纷,我不同意杨某再继续居住,同意按杨某的请求给付生活费及租房费。

李某丙答辩称,我同意尽赡养义务,但我现在收入很低,而且还患有多种疾病,经济困难,杨某要求的生活费过高,我最多只能每月给付200元生活费。杨某现居住的楼房就是其自己的,我不同意给付杨某租房费。

〖审理〗法院审理后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赡养包括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当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杨某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李某乙、李某丙作为杨某子女应承担对杨某的赡养责任,故杨某要求李某乙、李某丙给付生活费、租房费并由李某乙、李某丙各负担1 /2医药费的诉讼请求,理由充分,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对杨某诉讼请求要求过高部分,法院不予支持;李某丙提出杨某现居住房为杨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不同意给付租房费的辩解意见,因该楼房所有权人不是杨某,故法院不予采信。对李某丙提出自己身体有病,杨某诉讼请求过高难以负担的辩解意见,法院将根据其诊断证明及收入情况酌情予以考虑。据此,依据《婚姻法》第21条第1款、第3款之规定,于2015年1月判决:(1. )自2015年3月1 日起杨某单独生活,李某丙每月给付杨某生活费300元,租房费300元,李某乙每月给付杨某生活费500元、租房费500元,每季度给付一次。(2)自2015年1月起杨某医药费凭票据由李某乙、李某丙各负担1 /2,每季度结算一次。(3)驳回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2.案号:(2015)泸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201号

〖案情〗朱乙离异,朱甲系其唯一的女儿。朱乙自2002年因脑损伤长年瘫痪在床,生活不能自理,多年来其日常生活一直由其姐姐朱丙照顾。朱丙自2013年3月起担任朱乙的法定代理人。2013年7月朱乙起诉至法院,要求朱甲支付赡养费,案号为原审法院(2013)虹民一(民)初字第2391号。该案一审判决朱甲每月支付朱乙赡养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500元。一审判决后,朱乙、朱甲均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判决,维持原判。终审判决后,朱甲依法履行赡养义务,每月支付赡养费500元至2014年1月。后因双方发生矛盾,朱甲未支付2014年2月以后的赡养费。2014年7月,朱乙诉至原审法院要求朱甲自2014 年2月起每月支付赡养费3000元。

〖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成年子女对无劳动能力的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本案朱乙因病长年瘫痪在床,生活不能自理,确需有人照顾。朱丙系朱乙法定代理人,对朱乙有照顾义务,但朱丙毕竟年逾六旬,其根据需要为朱乙聘请护工、钟点工照顾,并无不当。朱甲虽然质疑朱乙聘请护理人员的目的,但不能否认朱乙确有聘请护理人员的必要。朱甲作为朱乙唯一的女儿,收入较高,其应当关心朱乙,并根据朱乙的实际情况、自己的收入状况等,在经济上给予朱乙更多的支持和帮助,以提高朱乙的生活质量。朱甲辩称朱乙提起本次诉讼,系重复诉讼一节,因朱乙自2014年2月起人住新的医院就诊,并产生大额医药费以及护理费用,系新的事实,朱乙据此再次提起诉讼,要求增加赡养费,系正当诉求,非重复诉讼,故对朱甲的该项辩称意见,依法不予采信。据此,依照《民法通则》第18条、《婚姻法》第21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朱甲自2015年4月起,每月支付朱乙赡养费(含护理费)2000元;(2)朱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补付朱乙2014年2月至2015年3月的赡养费(含护理费)2.8万元;(3)朱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支付朱乙2014年 2月2日至2014年8月4日期间的医药费14,043.17元;(4)朱乙2014年8月4日以后所产生的医药费自负部分,由朱乙负担20%,朱甲负担80%。如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