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赡养人能否变更赡养关系
〖典型案例〗
当事人:原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
李某甲有三个子女,分别是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2013年,李某甲与三个子女就赡养产生纠纷,李某甲诉至法院。法院组织双方调解,达成了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为三个子女轮流照顾李某甲。
原告李某甲诉称:原告与三被告系母子关系,因赡养事宜曾于2013年2月17 日经法院调解,并出具了民事调解书。被告依约履行轮流赡养规定。随着年龄的增长,老年人疾病增加,身体活动受限,已不适宜轮班流动的赡养方式。为有利于原告身体健康,以固定居住点,由专人照顾护理更利于老人长寿。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告从2014年5月起终止依次随被告每次每家生活两个月的规定。(2)原告从2014年5月1日起在被告李某丁家固定生活,由被告李某丁赡养一切。(3)其他被告从2014年5月1日起每月初给付原告生活费100元直接给付李某甲。
被告李某乙辩称:同意每月给100元。同意到李某丁家固定居住。同意均摊报销不了的医疗费。5000元钱以内不给报,超过5000元给报销。
被告李某丙辩称: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李某丁辩称: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审理要览〗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李某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当庭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赡养的方式应根据被赡养人的实际情况确定。现李某甲已95岁高龄,生活不能自理。考虑到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的年龄及生活条件情况。对李某甲关于固定随三子李某丁生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关于李某甲要求两被告支付每月100元赡养费的诉讼请求,因两被告均同意,本院亦予以确认。就李某甲关于医疗费的诉讼请求,考虑到李某甲的年龄、收入情况及本地区基本生活支出标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婚姻法》第21条、《民事诉讼法》第 144条的规定,判决:一、原告李某甲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随被告李某丁生活,由被告李某丁照顾起居生活;二、被告李某乙、被告李某丙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 内,按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付原告李某甲。
(裁判思路〗
1.同类案件处理要点
(1)赡养纠纷具有特殊性。一是主体特定。赡养纠纷的权利主体是受害人或近亲属,义务主体是侵权人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体。《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0 条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因此赡养纠纷案件的权利主体是老年人,义务主体是老年人的子女或其他具有赡养义务的人二是时间跨度大。赡养纠纷的发生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它是矛盾尖锐到其他个人、团体都无法解决而使被赡养人请求于救助的最后底线一一诉讼。而赡养案件的判决也非一次执行兑现,而是至被赡养人死亡才得以终结。三是内容的丰富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对老人的赡养不光只是供吃供穿,而且还包括对老年人生活上无微不至的照料,在精神上给予慰藉,还应当满足老年人身体状况及精神状态下的特殊需求。
(2)注意审查被赡养人是否可以要求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一般说来,赡养关系成立必须满足两方面要件,即被赡养人生活困难或无劳动能力且赡养人有行为能力和经济能力0根据《婚姻法》第21条第3款的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显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才有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权利。
(3)重点审查是否有改变赡养方式的理由。此类案件成诉之前,赡养人与被赡养人之间往往达成了赡养协议且已履行甚至履行多年,赡养协议是在各方充分协商之后,真实的意思表示,在没有充足证据和非常必要的情况下,不宜予以改变,因此,在审理案件中,要重点审查原告提出的改变赡养方式的理由,包括改变赡养人、改变赡养金额及改变赡养时长等问题。
2.相关法律风险提示
(1)要对被赡养人变更赡养方式的诉讼请求充分理解和重视。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0条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但是,如果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比如某位子女明显没有能力赡养好父或母,如果父或母提出赡养要求,其他子女无法免除,因此,原告以变更赡养关系为由起诉是有客观原因的。
(2)原告有举证证明存在变更赡养关系的理由。《民事诉讼法解释》第91条第 2项的规定,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原告主张变更贍养关系的,应当就变更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如赡养人没有按照赡养协议履行,或者有新的情况发生,赡养协议已经不适应新的情况,再按赡养协议履行,被赡养人的合法权益将难以得到维护等。
(3)被告有予以反驳的权利。《民事诉讼法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如果被告反驳对方不存在需要变更赡养关系的事实,应承担举证责任,法院会在综合各方提供证据证明力的基础上,综合评判。
〖裁判规则〗
1.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 2015] 5号)
第九条追索贍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地方司法文件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问题:如何确定赡养方式?
解答: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应当包括物质和精神两方面。子女履行赡养义务不仅仅局限于给付金钱的义务,只要有利于被赡养人的身心健康,且具有可操作性的方式均可,如对被贍养人生活上的照顾、为其提供居住条件等方式。而以往,通常是要求子女给父母一些赡养费就了事,而很少关心老人的精神生活。其实,子女对于父母的贍养的方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而定,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的。此外,贍养方式的选择应当尊重被赡养人的意见。
〖专家视点〗
1.关于什么是赡养,学者巫昌祯、杨大文认为,我国学界通说认为,赡养是指子女对父母经济上的供养,即提供必要的生活费用,给予物质上的帮助。而扶助是指子女给予父母精神上的安慰和生活上的照料。
2.关于赡养义务的性质王泽鉴教授认为,赡养义务依其内容来判断,是一种债法性的义务;再结合其产生根据来观察,赡养义务则属于一种法定之债。当然,赡养费给付请求权是亲属法上的权利,具有很强的身份性特征与专属性特征,在赡养义务履行期间内,仅为行使者和享有者的专属权利,不得继承、抛弃、让与、设定担保或抵消,也不因时效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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