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婚姻家庭律师 >> 收养赡养

子女签订的分别赡养父母协议是否有效

日期:2018-01-11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78次 [字体: ] 背景色:        

子女签订的分别赡养父母协议是否有效

〖典型案例〕

当事人:原告:陈某某;被告:姜某甲、姜某乙、姜某丙。

陈某某与丈夫姜某某(现已去世)共生育三子,长子姜某甲、次子姜某乙、三子姜某丙,三人均已成家并独立生活,姜某丙因招婿人赘成为女方家庭成员。2017年 2月13日,在亲友见证下,姜某甲与姜某乙就赡养陈某某达成赡养的协议(此前已有协议约定父亲由姜某甲赡养),之后,姜某乙拒绝履行该协议。

原告陈某某诉称:姜某甲与姜某乙就赡养达成过协议,但子女并未按照协议履行,现因生活无着,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1)姜某甲、姜某乙负责安排其住所及吃饭问题;(2)姜某甲、姜某乙、姜某丙共同负担医疗费、护理费以及每年生活日用费 4000元;(3)姜某甲、姜某乙每人每年给付大米150斤、面粉50斤;(4)由姜某甲、姜某乙承担日后丧葬费用。

被告姜某丙辩称:我是人赘女婿,我家庭比较困难,没有收入来源,孩子上学,负担很重,赡养协议上也没有写我的名字,因此,我不应承担赡养义务。

被告姜某甲辩称:以前父亲一直由我赡养,我已经履行了赡养义务,应当由其他子女履行。

被告姜某乙辩称:协议中没有姜某内的赡养义务,同是父亲的子女,为什么他就不承担赡养义务,只要让我们哥三个都承担赡养义务,我也承担。

〔审理要览〗

法院经审理认为,子女赡养父母既是道德上应该遵守的孝敬行为,也是法律上规定的法定义务,子女因赡养父母订立的各自分别承担赡养一方父母协议,因该协议免除了单个子女对父或母一方的赡养义务,应当认定无效,姜某甲不承担陈某某日常吃、住照料义务的理由不能成立。姜某丙系招婿人赘,庭审中,陈某某表示不去姜某丙家里吃、住,姜某甲、姜某乙也均明确表示放弃要求姜某丙承担对陈某某的照料义务。鉴于当事人一致同意姜某丙不负担照料陈某某的义务,法院予以准许。姜某甲虽未能举证证明其承担过父亲生前全部医疗费用,但从其单独承担父亲的全部丧葬费用及其与姜某乙订立的赡养协议内容看,可以认定姜某甲相比姜某乙、姜某丙,对父亲尽过较多赡养义务。虽不能就此免除其对母亲陈某某的赡养义务,但可以在以金钱为内容的赡养义务方面减轻姜某甲应负担数额。姜某乙庭审中明确表示愿意单独承担陈某某的丧葬费用,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确认。判决:(1)姜某乙、姜某甲每年各自轮流承担陈某某的日常吃、住照料义务,自2013年12月25日至2014年6月24日由姜某乙负责承担;2014年6月25日至2014年12月24日由姜某甲负责承担。(2)往后每年姜某乙、姜某甲以此顺序轮流各承担陈某某半年的日常吃、住照料义务。(3)姜某甲、姜某乙、姜某丙各自按20%、40%、40%的比例负担陈某某日后的医疗费、护理费;姜某甲、姜某乙、姜某丙每年各自负担陈某某的日常生活零用费800元、1600元、1600元,于每年1月1日前给付;陈某某日后因病难以生活自理时,姜某甲、姜某乙、姜某丙应轮流承担护理义务。(4)陈某某的日后丧葬费用由姜某乙承担。(5)驳回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思路〗

1,同类案件处理要点

(1)赡养协议的订立。分家协议与赡养协议都是我国广泛存在的而现行法律都未作规定的一种协议。分家是自战国以来相沿已久的民间习惯。此种习惯主要是调整多子家庭中的家产传递行为,又称“诸子均分制",民间俗称“兄弟分家"。0 赡养协议一般分为:“轮流值养"、“父母分包"形式,轮流值养的赡养协议符合关于赡养的一般习惯法,法官在审查此类赡养协议时,要充分尊重各方意思自治的效力和风俗习惯,毕竟习惯也是法律的重要渊源。“分别赡养"协议一般是各赡养人之间订立,由一方赡养父亲,另一方赡养母亲,虽与农村风俗有一致的地方,但与我国宪法和婚姻法的规定相悖。

(2)赡养协议的效力。《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了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如果是赡养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法院应当确认赡养协议的效力。但是,司法实践中,有两种赡养协议要注意审查,一是多个赡养人签订,被赡养人不予认可,根据《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没有经过被赡养人的追认或者行为的追认,赡养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二是赡养协议约定部分赡养人赡养父亲,另一部分赡养母亲,父亲或母亲过世后,一方对在世的父或母不再尽赡养义务,该约定与赡养的义务属性相悖,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3)赡养义务的法律属性。一般认为,赡养首先是一种义务,义务的主体是子女一一各赡养人,赡养协议指向的对象,是双方的赡养行为,赡养协议的主要内容就是对赡养人之间赡养义务的具体约定。因此,赡养义务的性质决定着赡养协议的效力认定。从赡养义务的承担主体不难看出,其是专属于赡养人对于被赡养人的义务。该项义务依附于赡养人,不具有转让性,是身份义务的一种,学者将其称为专属义务,通过协议形式免除一方的赡养父亲或母亲义务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即使该约定取得了被赡养人的同意。

2.相关法律风险提示

(1)司法实践中,此种情形,多由赡养协议的义务人不遵守协议的约定,各个赡养人之间相互推诿,被赡养人的生活得不到保证的情况下,被赡养人起诉要求各赡养人负担赡养义务而引发。

(2)赡养义务人可以出示分别赡养协议,来对抗被赡养人要求自己履行赡养义务的诉讼请求,法官会审查协议当事人有无借协议之名,逃避法定义务的情形。

《婚姻法》第21条中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对于该法律条文,我们应理解为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能以协议的形式而免除此种法定义务,如果赡养协议的内容与该条法律规定相冲突,即应认定为无效。当然,如果老人无须子女赡养,或有其他赡养人主动承担起赡养义务,因而自然免除了一部分法定赡养人的赡养义务,则另当别论。因此,协议中有不继承被赡养人遗产,也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约定无效,被赡养人可以起诉要求多个赡养义务人履行赡养义务。

(3)赡养协议签订后,部分或者全部赡养义务人均已履行赡养协议的,被赡养人要求各个赡养义务人履行赡养义务的,赡养协议被认定无效的,自始无效,但并不发生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后,予以返还原物或者补偿、赔偿的法律后果,但是,法官在重新确定各赡养义务人赡养费数额时,可予以考虑。

〖裁判规则〗

《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修正)

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贍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贍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

第二十条经老年人同意,贍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贍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

《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专家视点〗

子女间订立的各自赡养一方父母的协议无效赡养协议系子女之间为赡养父母订立的协议,属于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常存在于两名以上子女的家庭中。此种分别赡养协议,实质上免除了子女对一方父母的赡养义务,与法律规定的子女均有赡养义务相违背,属无效约定。协议认定无效必然涉及无效后的处理,按照《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被认定无效原则上应该相互返还因履行合同取得的财产,此种做法显然与赡养协议具有的特殊身份属性和人情伦理相悖。为化解此种危机,我国有学者认为,可以将此类协议作为部分有效和部分无效合同认定,已经履行的视为有效,而应该履行但进行分割的赡养义务约定则视为无效。无效应该及于协议全部。因为,在分别赡养协议中,赡养义务约定的基础就是分别赡养,如果认定分别赡养无效,否定了协议订立的基础,必然导致赡养内容的重新划分。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