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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担保专栏简介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网抵押担保合同纠纷律师咨询服务内容包括:抵押纠纷律师,担保纠纷律师,保证合同纠纷律师,质押合同纠纷律师,北京合同纠纷律师为您及时的提供北京合同纠纷免费法律在线咨询和北京房产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涉及借款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保险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法律咨询服务。

  • 公司对外担保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日期:2016-08-25 点击:205次

    公司对外担保应注意的法律问题保证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所做的一种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是典型的人保、典型的约定担保。这种形式一般应用于公司与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担保行为。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一般政府部门无法定特殊情况不得对外担保。

  • 股权质押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日期:2016-08-25 点击:251次

    股权质押应注意的法律问题根据《担保法》第七十五条,“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质押。《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可以转让的……股权”可以出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8年9月1日颁布、2008年10月1日施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下称“《国家工商总局股权出质办法》”)第五条规定,“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因此,股权质押的前提是股权应具有可转让性。

  • 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的确定
    日期:2016-08-25 点击:203次

    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的确定抵押权人实现最高额抵押权时,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高于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限额为限,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低于最高限额的,以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为限对抵押物优先受偿。

  • 是否同意他人代偿而涤除抵押权,由抵押权人选择
    日期:2016-04-07 点击:1148次

    是否同意他人代偿而涤除抵押权,由抵押权人选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7条规定的受让人代偿行为的性质属于义务而非权利或前置程序的性质,抵押权人享有选择权。

  • 设定抵押权财产被转让前,应先行清偿所担保债务
    日期:2016-04-07 点击:416次

    设定抵押权财产被转让前,应先行清偿所担保债务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 抵押涤除权是否行使,应由抵押权人或受让人决定
    日期:2016-04-06 点击:864次

    抵押涤除权是否行使,应由抵押权人或受让人决定抵押权人不履行通知、告知义务就转让抵押物,只要在转让后抵押人向抵押权人清偿债务,或受让人在得知受让物上有抵押权后代抵押人清偿债务,使物上设定的抵押权消灭,转让仍可有效。

  • 抵押物租赁和出售,但未降低债务人对外偿债能力
    日期:2016-04-06 点击:344次

    抵押物租赁和出售,但未降低债务人对外偿债能力各自独立的企业法人之间基于资产买卖与不动产租赁的法律关系,不等于双方系企业改制关系,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的规定。

  • 未经房管部门而是依规在工商办理的抵押登记有效
    日期:2016-03-25 点击:403次

    未经房管部门而是依规在工商办理的抵押登记有效抵押合同依法依规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了抵押登记,应认定抵押权成立,抵押权人享有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

  • 在房管部门办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不宜认定无效
    日期:2016-03-25 点击:427次

    在房管部门办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不宜认定无效抵押登记目的在于起到公示作用,防止抵押人隐瞒财产已作抵押的情况而对同一财产的同一价值另作抵押或非法转让,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故只要在有关部门进行了抵押登记,就应认定抵押成立。

  • 向多个有权登记机关中的一个办抵押登记,应有效
    日期:2016-03-25 点击:378次

    向多个有权登记机关中的一个办抵押登记,应有效在法律规定不明确或多个行政管理部门均有权对房地产办理抵押登记情形下,当事人向其中一个有权登记机关申请并获准进行抵押登记,应依公示公信原则认定抵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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