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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担保专栏简介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网抵押担保合同纠纷律师咨询服务内容包括:抵押纠纷律师,担保纠纷律师,保证合同纠纷律师,质押合同纠纷律师,北京合同纠纷律师为您及时的提供北京合同纠纷免费法律在线咨询和北京房产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涉及借款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保险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法律咨询服务。

  • 是否同意他人代偿而涤除抵押权,由抵押权人选择
    日期:2016-04-07 点击:1105次

    是否同意他人代偿而涤除抵押权,由抵押权人选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7条规定的受让人代偿行为的性质属于义务而非权利或前置程序的性质,抵押权人享有选择权。

  • 设定抵押权财产被转让前,应先行清偿所担保债务
    日期:2016-04-07 点击:406次

    设定抵押权财产被转让前,应先行清偿所担保债务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 抵押涤除权是否行使,应由抵押权人或受让人决定
    日期:2016-04-06 点击:812次

    抵押涤除权是否行使,应由抵押权人或受让人决定抵押权人不履行通知、告知义务就转让抵押物,只要在转让后抵押人向抵押权人清偿债务,或受让人在得知受让物上有抵押权后代抵押人清偿债务,使物上设定的抵押权消灭,转让仍可有效。

  • 抵押物租赁和出售,但未降低债务人对外偿债能力
    日期:2016-04-06 点击:333次

    抵押物租赁和出售,但未降低债务人对外偿债能力各自独立的企业法人之间基于资产买卖与不动产租赁的法律关系,不等于双方系企业改制关系,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的规定。

  • 未经房管部门而是依规在工商办理的抵押登记有效
    日期:2016-03-25 点击:384次

    未经房管部门而是依规在工商办理的抵押登记有效抵押合同依法依规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了抵押登记,应认定抵押权成立,抵押权人享有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

  • 在房管部门办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不宜认定无效
    日期:2016-03-25 点击:396次

    在房管部门办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不宜认定无效抵押登记目的在于起到公示作用,防止抵押人隐瞒财产已作抵押的情况而对同一财产的同一价值另作抵押或非法转让,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故只要在有关部门进行了抵押登记,就应认定抵押成立。

  • 向多个有权登记机关中的一个办抵押登记,应有效
    日期:2016-03-25 点击:359次

    向多个有权登记机关中的一个办抵押登记,应有效在法律规定不明确或多个行政管理部门均有权对房地产办理抵押登记情形下,当事人向其中一个有权登记机关申请并获准进行抵押登记,应依公示公信原则认定抵押合法有效。

  • 最高法院答复:关于抵押权设立要件的问题
    日期:2016-03-13 点击:195次

    最高法院答复:关于抵押权设立要件的问题关于以担保法第四十三条所规定的其他财产设定抵押时抵押权何时设立的问题 关于抵押权设立与抵押登记之间的关系,担保法规定了两种类型:一是该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登记生效,即以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在办理抵押登记之后,抵押权才设定;二是该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登记对抗,即以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财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设定。据此,只要是以该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 “ 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 设立的抵押,无论是否办理登记,抵押权均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 债权人如何保护自己债权的实现
    日期:2016-03-04 点击:222次

    债权人如何保护自己债权的实现。物的担保是指以某一项特定的财产作为债务履行的保障,使债权人对该财产享有了一种优先受偿的权利。保证之外的其他担保都是物的担保,它们都是以债务人或其他人的特定财产作为责任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就该财产折价,从中优先受偿。其方式主要有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广义的物的担保,还包括所有权保留。

  • 本案当事人主张抵押权的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日期:2016-03-01 点击:365次

    本案当事人主张抵押权的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6条规定,无论是将当事人在庭审中的意思表示认定为对其诉讼请求的进一步明确,还是认定为新增加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在原审期间提出行使抵押权利的主张都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存在增加诉讼请求超出法定期限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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