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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担保专栏简介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网抵押担保合同纠纷律师咨询服务内容包括:抵押纠纷律师,担保纠纷律师,保证合同纠纷律师,质押合同纠纷律师,北京合同纠纷律师为您及时的提供北京合同纠纷免费法律在线咨询和北京房产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涉及借款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保险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法律咨询服务。

  • 论民间借贷混合共同担保下物保存在瑕疵时一般保证人的权利救济
    日期:2015-06-23 点击:252次

    论民间借贷混合共同担保下物保存在瑕疵时一般保证人的权利救济民间借贷中时常发生,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书面的借条或抵押担保书载明用未到房屋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的“自有”房屋作为担保物借款的情形。这里所说的“自有”房屋可能存在权属纠纷、早已设定抵押等等。债权人、担保人均存在审查不严、未要求办理登记等过错,此时一般保证人应当如何承担责任。

  • 浅论让与担保法律制度
    日期:2015-06-23 点击:327次

    浅论让与担保法律制度以担保权人受偿的方法为标准,可以将让与担保分为处分型和归属型。所谓处分型让与担保是担保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处分担保标的物并以其价金优先受偿,这种类型也称为处分权取得型。而归属型让与担保,则指担保权人通过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来抵偿担保债权的形态。

  • 农村小额贷款担保合同案件多发的原因及对策
    日期:2015-04-30 点击:196次

    农村小额贷款担保合同案件多发的原因及对策信用社小额贷款本身就是一种信用贷款,其自身的性质也决定了信贷风险较大。这种贷款与抵押、质押等贷款的最大区别就是贷款无法回收时没有可以直接充抵的物或权利,依靠的只是借款人和保证人的“信用”,而由于借款人和保证人本身条件的变化以及诚信度的不可预测性,必然带来“信用”的不稳定性,转化为信贷风险。 

  • 担保人只能在主债权范围内行使追偿权
    日期:2015-04-25 点击:431次

    担保人只能在主债权范围内行使追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本案中原告周某在被告霍某向第三人郭某出具的借条中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后,其与第三人郭某之间的保证关系就已经成立。

  • 浅析房地产抵押权的效力
    日期:2015-04-21 点击:178次

    浅析房地产抵押权的效力先受偿效力。房地产抵押权的对内效力,简而言之,即房地产抵押权人有就受担保的债权对抵押的房地产优先受偿的权力。房地产抵押权人在其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无须经房地产抵押人的同意即可对抵押的房地产予以处分,并从变卖的价款中优先于普通债权人获得清偿。

  • 浅谈担保行为中的挪用公款问题
    日期:2015-04-18 点击:208次

    浅谈担保行为中的挪用公款问题质押担保形式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财产,转移由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以其变卖价金优先受偿。由于质押是由债权人占有质物,因而,以公款为个人提供质押因丧失占有权而同时丧失了使用权、限制了处分权。此种行为更明显符合挪用公款行为。

  • 浅谈动产抵押登记之公示效力
    日期:2015-04-18 点击:249次

    浅谈动产抵押登记之公示效力所谓在动产上打刻抵押标记或贴标签的形式在现实生活中未必可行。因为并不是所 有的动产上都可以打刻抵押标记。如一块手表,一件古董。就算是能够打刻,也无法防止抵押人的销毁。而贴抵押标签的方式则更易为人所清除。而通过刑罚的制裁来加大抵押人的违法成本,从而抑制抵押人违法行为的方法,虽然有所成效,但毕竟属于消极的对策,并不能 对第三人构成积极的保护,第三人遭受不测之危险依然存在。

  • 盗用他人房产证抵押担保是否有效
    日期:2015-04-17 点击:352次

    盗用他人房产证抵押担保是否有效本案中信用社未要求抵押人娄某提供同意抵押的证明书,也没有对抵押物进行核实。就与陈某签订了抵押贷款合同,损害了娄某的合法权益。由于信用社工作人员的不负责任,造成该抵押无效的后果应由信用社自行承担。信用社在承担责任的同时,可依法追究王某与陈某越权代理给信用社造成损害的法律责任。

  • 以国有企业关键设备设立抵押须经审批才有效
    日期:2015-04-17 点击:219次

    以国有企业关键设备设立抵押须经审批才有效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确发现存在一些该报批而未履行报批手续的抵押合同。对此,应一律认定为无效合同。当然有些是基于对法律、法规的认识不够,不知道应当先履行报批手续而未报批的;有些却是为了享有优先受偿权而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视国有资产为儿戏,这是法律所不容许的。因此严把审查关成为审判人员不可懈怠的责任。同时,奉劝那些弄虚作假者,不要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奉公守法才是一个公民应恪守的行为准则。

  • 丈夫私自担保 妻子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日期:2015-03-18 点击:174次

    丈夫私自担保 妻子是否承担连带责任从举证责任来看。债务在法理认定为负资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夫或妻与第三人的合约行为超出夫妻日常生活代理权限而产生债务或可能产生债务的,其合约行为亦必须征得夫妻另一方的认可。债权人信用社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保证担保事项已征得妻子认可,现信用社对此不能提交证据,依法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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