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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抵押的概念、法律特征及其办理抵押物在抵押权人保管期间灭失、损毁的,抵押权人如有过错,应承担民事责任..抵押物在抵押人灭失、损毁的,应当认定抵押关系存在,并责定抵押人以其财产代替抵押物。
债务人新贷还旧贷 保证人如何承担责任新贷双方与旧贷只要有一方不相同,在没有新的担保人介入的情况下,将新贷告诉旧贷保证人,否则旧贷保证人不承担责任,这对出借人来说很重要。
保证函可以作抵押权登记的权源材料吗《担保法》规定,除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和未获企业法人书面授权的分支机构不得为保证人外,其他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都可以作保证人,并非只有依法设立的经营担保业务的担保公司才可以作保证人。
论民间借贷混合共同担保下物保存在瑕疵时一般保证人的权利救济民间借贷中时常发生,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书面的借条或抵押担保书载明用未到房屋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的“自有”房屋作为担保物借款的情形。这里所说的“自有”房屋可能存在权属纠纷、早已设定抵押等等。债权人、担保人均存在审查不严、未要求办理登记等过错,此时一般保证人应当如何承担责任。
浅论让与担保法律制度以担保权人受偿的方法为标准,可以将让与担保分为处分型和归属型。所谓处分型让与担保是担保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处分担保标的物并以其价金优先受偿,这种类型也称为处分权取得型。而归属型让与担保,则指担保权人通过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来抵偿担保债权的形态。
农村小额贷款担保合同案件多发的原因及对策信用社小额贷款本身就是一种信用贷款,其自身的性质也决定了信贷风险较大。这种贷款与抵押、质押等贷款的最大区别就是贷款无法回收时没有可以直接充抵的物或权利,依靠的只是借款人和保证人的“信用”,而由于借款人和保证人本身条件的变化以及诚信度的不可预测性,必然带来“信用”的不稳定性,转化为信贷风险。
担保人只能在主债权范围内行使追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本案中原告周某在被告霍某向第三人郭某出具的借条中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后,其与第三人郭某之间的保证关系就已经成立。
浅析房地产抵押权的效力先受偿效力。房地产抵押权的对内效力,简而言之,即房地产抵押权人有就受担保的债权对抵押的房地产优先受偿的权力。房地产抵押权人在其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无须经房地产抵押人的同意即可对抵押的房地产予以处分,并从变卖的价款中优先于普通债权人获得清偿。
浅谈担保行为中的挪用公款问题质押担保形式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财产,转移由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以其变卖价金优先受偿。由于质押是由债权人占有质物,因而,以公款为个人提供质押因丧失占有权而同时丧失了使用权、限制了处分权。此种行为更明显符合挪用公款行为。
浅谈动产抵押登记之公示效力所谓在动产上打刻抵押标记或贴标签的形式在现实生活中未必可行。因为并不是所 有的动产上都可以打刻抵押标记。如一块手表,一件古董。就算是能够打刻,也无法防止抵押人的销毁。而贴抵押标签的方式则更易为人所清除。而通过刑罚的制裁来加大抵押人的违法成本,从而抑制抵押人违法行为的方法,虽然有所成效,但毕竟属于消极的对策,并不能 对第三人构成积极的保护,第三人遭受不测之危险依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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