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抵押担保专栏简介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网抵押担保合同纠纷律师咨询服务内容包括:抵押纠纷律师,担保纠纷律师,保证合同纠纷律师,质押合同纠纷律师,北京合同纠纷律师为您及时的提供北京合同纠纷免费法律在线咨询和北京房产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涉及借款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保险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法律咨询服务。

  • 担保纠纷由担保人住所地法院管辖,非属专属管辖
    日期:2016-02-29 点击:902次

    担保纠纷由担保人住所地法院管辖,非属专属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9条第1款规定:“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该规定并非专属管辖的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的,只要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为有效。

  • 担保追偿权纠纷,可由任一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日期:2016-02-29 点击:1707次

    担保追偿权纠纷,可由任一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作为追偿权纠纷和反担保合同纠纷两个不同诉讼合并审理的四个当事人,在确定案件管辖问题上没有先后顺序之分。

  • 担保物权纠纷最高院通用裁判观点集成
    日期:2016-02-23 点击:275次

    担保物权纠纷最高院通用裁判观点集成担保物权以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约定行使情形为行使条件。债务人虽履行了债务,但其履行仅为部分履行,这时,担保物权人仍可行使担保物权,并就其未受清偿部分的债权从担保财产中优先受偿。

  • 村经济合作社违规为个人借款担保,担保应为无效
    日期:2016-02-16 点击:521次

    村经济合作社违规为个人借款担保,担保应为无效村经济合作社未经村民代表大会、社员大会表决通过,为个人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即使借贷凭证上加盖了合作社印章,因出借人未尽审查义务,并非善意相对人,该担保亦属无效,经济合作社无需承担担保责任。

  • 循环贷款未超约定的保证保险范围,仍属保证债务
    日期:2016-02-15 点击:239次

    循环贷款未超约定的保证保险范围,仍属保证债务借款人依约定实际使用的循环贷款并未增加原主债务数额及保证保险的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金额范围内对主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 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季结息,不等于放弃利息债权
    日期:2016-02-15 点击:434次

    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季结息,不等于放弃利息债权借款合同虽约定“按季结息”,但该内容并非债权人行使权利的期限,借款人以此约定主张债权人未按季结息应为放弃利息权利的理由不予支持。

  • 向债权人承诺“可考虑代替偿还”,可认定为保证
    日期:2016-02-14 点击:178次

    向债权人承诺“可考虑代替偿还”,可认定为保证上市公司对其关联子公司债务偿还向债权人承诺“在子公司确实无能力偿还债务时,可考虑代替偿还”,足以使债权人产生信赖的,应认定该承诺构成一般保证。

  • 自来水公司并不属于“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
    日期:2016-02-14 点击:2034次

    自来水公司并不属于“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自来水公司领取的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其经营活动虽具有一定的公共服务性质,但不属于《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意义上的“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其担保行为不应受该法条调整。

  • 父母无权替民事行为能力欠缺的子女代签抵押合同
    日期:2016-02-10 点击:236次

    父母无权替民事行为能力欠缺的子女代签抵押合同父母代替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在抵押合同上签章让其承担抵押风险的行为,不属于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纯利益的行为,应属无权代理,该代理行为无效。

  • 以集体房产抵押,导致合同无效,应认定双方过错
    日期:2016-02-10 点击:234次

    以集体房产抵押,导致合同无效,应认定双方过错专业的金融机构对宅基地不能设定抵押以及在建房屋抵押预告登记并不产生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从拍卖在建房屋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法律后果是明知的,对无效担保合同具有过错。担保人使用农村土地上建造的房屋设定抵押,同样对无效担保合同的签订具有过错。

 

部分荣誉展示

更多>>
 
15011163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