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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担保专栏简介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网抵押担保合同纠纷律师咨询服务内容包括:抵押纠纷律师,担保纠纷律师,保证合同纠纷律师,质押合同纠纷律师,北京合同纠纷律师为您及时的提供北京合同纠纷免费法律在线咨询和北京房产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涉及借款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保险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法律咨询服务。

  • 以集体所有的在建房屋抵押,抵押合同应认定无效
    日期:2016-02-10 点击:261次

    以集体所有的在建房屋抵押,抵押合同应认定无效因“地随房走”,集体所有的宅基地、耕地、自留山、自留地等土地使用权依法不得用于抵押,故以集体所有的在建房屋设定抵押,即使已办理预告登记,亦应认定抵押合同无效。

  • 抵押权因抵押权人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行使而消灭
    日期:2016-02-10 点击:309次

    抵押权因抵押权人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行使而消灭抵押权人应在抵押权存续期间行使抵押权,逾期未行使,则抵押权消灭,法院不予保护。

  • 抵押权因主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同样不受法律保护
    日期:2016-02-10 点击:198次

    抵押权因主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同样不受法律保护《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本条虽未明确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而只是规定抵押权行使期间,但实质相同,而非抵押权受到公权力保护的期限,即抵押权可因时间经过而消灭。

  • 《担保法》实施前的流押条款,可依公平原则处理
    日期:2016-02-07 点击:354次

    《担保法》实施前的流押条款,可依公平原则处理流押条款应为无效。但《担保法》实施前的流押条款,可根据个案具体情况,在主合同无效情况下,认定流押约定亦无效,依据过错原则,相互返还,赔偿损失;若主合同有效,则依公平原则处理。

  • 为他人借款担保,债务不清需承担连带责任
    日期:2016-01-11 点击:501次

    为他人借款担保,债务不清需承担连带责任当借款期限届满,莫某不依约还款时,你需要与莫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所以,朋友之间涉及到一方贷款,另一方做为保证人提供保证时,不仅仅涉及到朋友情谊,更是触及到法律责任,尤其是连带责任保证时要慎重考虑相应的法律后果再予进行。

  • 法律关于房地产抵押人的规定
    日期:2015-12-23 点击:263次

    法律关于房地产抵押人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 已经抵押的商品房,还可以出售吗
    日期:2015-12-23 点击:233次

    已经抵押的商品房,还可以出售吗抵押期间,房屋所有人转让房屋,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房屋买受人房屋已经抵押的情况;房屋所有权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并未告知房屋买受人的,转让行为无效。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中规定:“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转让、变卖、馈赠。”

  • 房地产抵押的概念、法律特征及其办理
    日期:2015-12-23 点击:237次

    房地产抵押的概念、法律特征及其办理抵押物在抵押权人保管期间灭失、损毁的,抵押权人如有过错,应承担民事责任..抵押物在抵押人灭失、损毁的,应当认定抵押关系存在,并责定抵押人以其财产代替抵押物。

  • 债务人新贷还旧贷 保证人如何承担责任
    日期:2015-11-24 点击:399次

    债务人新贷还旧贷 保证人如何承担责任新贷双方与旧贷只要有一方不相同,在没有新的担保人介入的情况下,将新贷告诉旧贷保证人,否则旧贷保证人不承担责任,这对出借人来说很重要。

  • 保证函可以作抵押权登记的权源材料吗
    日期:2015-11-20 点击:313次

    保证函可以作抵押权登记的权源材料吗《担保法》规定,除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和未获企业法人书面授权的分支机构不得为保证人外,其他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都可以作保证人,并非只有依法设立的经营担保业务的担保公司才可以作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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