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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用他人房产证抵押担保是否有效本案中信用社未要求抵押人娄某提供同意抵押的证明书,也没有对抵押物进行核实。就与陈某签订了抵押贷款合同,损害了娄某的合法权益。由于信用社工作人员的不负责任,造成该抵押无效的后果应由信用社自行承担。信用社在承担责任的同时,可依法追究王某与陈某越权代理给信用社造成损害的法律责任。
以国有企业关键设备设立抵押须经审批才有效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确发现存在一些该报批而未履行报批手续的抵押合同。对此,应一律认定为无效合同。当然有些是基于对法律、法规的认识不够,不知道应当先履行报批手续而未报批的;有些却是为了享有优先受偿权而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视国有资产为儿戏,这是法律所不容许的。因此严把审查关成为审判人员不可懈怠的责任。同时,奉劝那些弄虚作假者,不要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奉公守法才是一个公民应恪守的行为准则。
丈夫私自担保 妻子是否承担连带责任从举证责任来看。债务在法理认定为负资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夫或妻与第三人的合约行为超出夫妻日常生活代理权限而产生债务或可能产生债务的,其合约行为亦必须征得夫妻另一方的认可。债权人信用社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保证担保事项已征得妻子认可,现信用社对此不能提交证据,依法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该抵押权是否成立一种意见认为该国产彩扩机是抵押物,抵押权成立,因为抵押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虽然购买的彩扩机是国产的,但主要是用乙的借款购买的。第二种意见认为抵押权不成立,因为签订抵押合同时抵押物还不存在且购买的彩扩机是国产的,与约定不符。
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分别抵押时抵押权人如何受偿两个抵押是有效的,毕竟在本案中,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以及登记是合法的。不过应当将二项抵押视为一物二押,即将土地、房屋视为一个整体,共同抵押给两个债权人,因为按照担保法第35条可以设置多重抵押,只是应当考虑在抵押权实现时,登记在先的优先受偿,剩余的财产归登记在后的抵押权人。
关于在建工程抵押的若干问题根据民法物权性质,物权的成立与存在须以标的物的存在为前提。抵押权作为物权的法定内容之一,亦应遵循这个规则。而在建工程在完工以前,虽然已具备有体物的一些特征,但尚未具备完整意义的物质形态,显然不是完整的物。因此,以在建工程设定的抵押权属于一种期待权,权利人享有的是对房地产的请求权,其性质应不同于《担保法》中的一般房地产抵押权。
流质条款效力论保护担保人的其他债权人的利益。该观点认为担保物权人本来只能在受担保的债权范围内就担保物交换价值优先受偿,若担保物的交换价值大于被担保债权,担保物权人优先受偿后的剩余部分应返还给担保人,并作为担保人的责任财产,确保其他债权人受偿。如果法律允许流质条款,担保人和担保物权人就可能恶意串通,通过订立流质条款这种合法的方式,逃避担保人对其他债权人的债务,最终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浮动抵押权登记制度研究浮动抵押权设立登记时只需对抵押财产进行概括性描述,无需详列抵押财产清单;在抵押财产发生变更时,无须办理浮动抵押权变更登记;在确定事由出现后,应当办理确定登记,将浮动抵押登记转为固定抵押登记,列明浮动抵押权确定时抵押权所及的标的物的范围。
按揭借款合同与房屋抵押合同之间的关系通过上述分析,“中国式按揭”具有“抵押、按揭融合”现象,既有抵押关系,也存在英美法系的按揭关系,购房人在抵押房屋的同时,还要将商品房销售合同正本交付银行,在曰后办下房产证后,房产证也交押于银行。买卖合同与房产证是购房人拥有房屋产权的重要凭证,将这些重要凭证交付银行占有,近似于英美法系中“权利凭证占有式按揭”。
未经共有人同意房产抵押是否有效本案是一起因共有财产抵押而引起的抵押合同纠纷。关于共有财产抵押的效力问题,我国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担保法解释》第54条规定:“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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