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网合同律师团队违约损害赔偿专栏:北京合同律师,合同纠纷律师代理,房产律师诉讼,北京房产纠纷律师,房产律师咨询,北京房产律师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纠纷律师咨询,房屋买卖律师咨询,房产纠纷律师,房产纠纷法律咨询,二手房律师咨询,二手房纠纷律师,二手房买卖律师,房产律师在线咨询,房产交易律师咨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北京二手房律师,二手房买卖律师,工程承包违约责任,物业管理纠纷律师,加工承揽违约损害赔偿,服务合同纠纷律师代理,违约金违约责任承担等。
北京合同律师谈存储期间届满,存货人没有提货怎么办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谈发包商是否应承担清偿农民工工资的责任呢 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因此,本案中,如果雇用云某等人的包工头赵某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则工程总承包企业即发包商属违法分包,应该承担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连带责任。
北京合同律师谈工人能越过包工头直接向建筑公司索要劳动报酬吗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是特定主体之间的协议,一般只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约束力。建筑公司作为建筑工人与穆某之间劳务合同的第三人,建筑工人好像不能直接向建筑公司追索劳动报酬。但是,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只要发包人没有将工程价款清偿,不管发包人将工程如何转包和分包,发包人都应当依法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向实际施工人清偿债务。因此,本案中建筑工人可以越过包工头直接向建筑公司要劳动报酬,诉讼请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北京合同律师谈盖了房子拿不到工钱,怎么办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北京合同律师谈变更工程量引发价款变化怎么办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因此,宾馆老板贾某应当依法结算工程价款。
北京合同律师谈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发包人是否支付工程款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认定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本案中,沈某没有取得施工企业资质,所以跟学校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承包人沈某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应予支持,学校的说法不合法。
北京合同律师谈发包方违约,承包方能否解除施工合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因此,建筑公司可以跟开发商解除施工合同,还可以要求其赔偿相应的损失。
北京合同律师谈定做人不给承揽人报酬怎么办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定做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定做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家具店与家具厂在合同中约定验货以后付款,因此,当家具厂将第一批家具交付家具店时.其工作人员验收合格并接收后,就应当立即付款。
北京合同律师谈定做方提供的材料遭到损毁,承揽人应承担责任吗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做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葛某与服装加工厂签订了服装加工承揽合同,并向其提供了布料,此时,该布料即处在服装加工厂的占有之下,作为承揽方,服装加工厂应当选择合理的场地、采用适当的保管方式对其进行妥善保管。服装加工合同篇厂由于保管不善而使布料被烧毁,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北京合同律师谈定做人解除承揽合同,造成的损失谁来承担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定做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加工承揽合同关系,当吕某与制衣店对制作服装亨宜达成一致意见以后,加工承揽合同就已经生效。定做人吕某通知制衣店停止制作服装,但是由于制衣店已经制作完成,使用了相应的布料,也付出了一定的劳动,因此,吕某应该支付制衣店为制作服装所耗贾的布料费用及加工费用。
![]() | 京ICP备12000547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