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案例】2008年3月,某建筑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合同。合同约定:房地产公司的一栋商品楼由建筑公司承包建筑,并对工期、质量、价款等作了细致的约定。双方定于2008年10月5日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款。2008年10月建筑公司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建筑公司要求房地产公司支付工程款。房地产公司以资金紧张为由要求延期支付,建筑公司拒绝延期,并拒绝交付完工的商品楼。之后,建筑公司曾多次向对方催讨工程款,直到2009年10月房地产公司仍未支付其工程款。那么,建筑公司应该怎么办呢?
【北京合同律师解析】《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本案合同篇中,房地产公司在对该栋商品搂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按约定向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但房地产公司却在建筑公司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工程款时依然未有付款的表示,因此,建筑公司可以不向其交付工程,并要求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可以与房地产公司协商将该商品楼直接折价抵偿给建筑公司,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该栋商品楼进行拍卖,建筑公司对拍卖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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