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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合同律师谈临时替人看包,包被偷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本案中,当小唐将包交给小李照看时,表示双方已经达成了有效的保管合同,小李有义务妥善保管小唐的包。但在此期间,小李却将保管物放置在不安全的地方,疏于保管,导致背包被盗,其行为明显存在过失。《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对无偿保管导致保管物灭失的免贵情形作了规定,即保管人能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而小李的行为显然不属子免责范围之内,因此,小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合同律师谈不交保管费,保管人可以留置保管物 根据《合同法》第三百八十条的规定,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老郑与老李达成了保管协议,双方都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老李妥善保管老郑的轿147车,老郑向其支付保管费。但是老郑却无故拒绝支付保管费,其行为违反了双方的约定,因此,老李此时有权对老郑的轿车实施留置,直至老郑向其支付保管费。
北京合同律师谈寄存贵重物品没有向保管人声明,丢矢以后如何赔偿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无偿保管中,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北京合同律师谈交给超市无偿保管的物品丢失怎么办 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当小张到超市购物时,将背包寄存在超市服务台,而服务员也将背包放进了柜子,双方的保管合同即已有效,作为超市就应当妥善保管好被保管人的物品,但是当小张取包时包却被他人领走,超市也未能证明自己尽到了妥善保管的义务,因此,应当承担小张的背包被他人领走造成的损失。
北京合同律师谈提取货物时货物损毁,保管人如何承担责任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保管人应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当仓库对电动自行车进行验收入库以后,由于其保管不善,造成电动自行车缺失,应当对此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电动自行车发生严重的划痕,是由于仓库方未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所致,仓库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北京合同律师谈存储期间届满,存货人没有提货怎么办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谈发包商是否应承担清偿农民工工资的责任呢 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因此,本案中,如果雇用云某等人的包工头赵某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则工程总承包企业即发包商属违法分包,应该承担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连带责任。
北京合同律师谈工人能越过包工头直接向建筑公司索要劳动报酬吗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是特定主体之间的协议,一般只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约束力。建筑公司作为建筑工人与穆某之间劳务合同的第三人,建筑工人好像不能直接向建筑公司追索劳动报酬。但是,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只要发包人没有将工程价款清偿,不管发包人将工程如何转包和分包,发包人都应当依法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向实际施工人清偿债务。因此,本案中建筑工人可以越过包工头直接向建筑公司要劳动报酬,诉讼请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北京合同律师谈盖了房子拿不到工钱,怎么办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北京合同律师谈变更工程量引发价款变化怎么办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因此,宾馆老板贾某应当依法结算工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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