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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律师专栏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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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合同律师谈赌博产生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吗
    日期:2012-02-10 点击:328次

    北京合同律师谈赌博产生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的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以保护。《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也有规定,违反法律或者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因赌博所产生的借贷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陈某可以不还钱。

  • 北京合同律师谈商品房已交付但没过户,发生火灾谁来负责
    日期:2012-02-10 点击:677次

    北京合同律师谈商品房已交付但没过户,发生火灾谁来负责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风险的承担只与标的物是否交付有关,而与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无关。本案中,虽然颜某没有付清全款,未获得房屋的所有权,但是高某已将房屋交付于颜某,依照合同法规定,颜某应当承担房屋遭遇火灾而造成的损失。

  • 北京合同律师谈没有按约定时间提货导致货物损毁,损失谁来承担
    日期:2012-02-10 点击:532次

    北京合同律师谈没有按约定时间提货导致货物损毁,损失谁来承担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本案中,程某根据双方的约定履行了自己的职责,其本身不存在过错。而郑某因为未筹足贷款而没有提货,违反了约定,导致部分货物受潮损坏,责任在郑某。所以,由此造成的损失理应由郑某自行承担。

  • 北京合同律师谈买卖合同中一定要交付物品,所有权才发生转移吗
    日期:2012-02-10 点击:457次

    北京合同律师谈买卖合同中一定要交付物品,所有权才发生转移吗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双方签订合同,所有权就发生了转移,不需要实际交付合同的标的物。本案中,赵某与李某已经签订了合同,即双方的协议成立。

  • 北京合同律师谈买到东西后发现不符合要求怎么办
    日期:2012-02-10 点击:502次

    北京合同律师谈买到东西后发现不符合要求怎么办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陈某将一头患病的奶牛卖给蔡某,并未告知实际情况,他的行为不但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也违反了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法律规定。所以,陈某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 北京合同律师谈试用期过后,试用的产品一定要购买吗
    日期:2012-02-10 点击:453次

    北京合同律师谈试用期过后,试用的产品一定要购买吗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本案中,姚某在双方约定的1个月试用期届满以后,仍然未对是否购买该产品作出表示,因此根据《合同法》规定,已经视为其购买了。所以,姚某应当按照商场的要求支付该款彩电的价款。

  • 北京合同律师谈货物价格没有达成一致,买卖合同能否成立
    日期:2012-02-10 点击:543次

    北京合同律师谈货物价格没有达成一致,买卖合同能否成立 根据《合同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应当内容具体确定,并且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案例中,马某向农产品公司发出要约,希望对方购买自己的西瓜。该农产品公司在作出承诺之后,对合同的价格进行了更改,属于实质性变更,即为新的要约,而马某对于这一新的要约没有作出承诺,根据《合同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合同并没有成立,那么,马某当然有权利把西瓜转卖给别人,马某的行为并不构成违约。

  • 北京合同律师谈商品在送货途中损坏,购买人能否要求换货
    日期:2012-02-10 点击:555次

    北京合同律师谈商品在送货途中损坏,购买人能否要求换货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可见,如果货物的交付地点是商场,小郑就不能要求换贷;如果是家中,小郑就有权利要求商场换货。

  • 北京合同律师谈替别人运货导致东西损坏,需要赔偿吗
    日期:2012-02-10 点击:409次

    北京合同律师谈替别人运货导致东西损坏,需要赔偿吗 本案杨某与孙某形成委托代理关系,杨某因疏忽大意而给孙某造成了一定的损失,理应赔偿。但是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杨某是义务为朋友帮忙,这种行为是善意的、无偿的,而且在损害的过程中杨某也尽力采取了相应的补救措施,如果全部损失都要杨某一人承担的话,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杨某应该赔偿孙某的损失,但是应该适当减轻杨某的赔偿责任。

  • 北京合同律师谈不到约定的单位工作,就不能要回押金吗
    日期:2012-02-10 点击:437次

    北京合同律师谈不到约定的单位工作,就不能要回押金吗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的用工协议依法成立,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依约向毕业生收取的押金,是对双方履行合同所约定的履行金,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本案中,邓某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签订协议的时候应该预见到交纳押金以后一旦违约将会出现的结果,其押金被广告公司没收,是由于邓某的违约行为导致,其要求广告公司退还押金没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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