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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律师专栏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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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合同律师谈什么是先履行抗辩权
    日期:2012-02-10 点击:376次

    北京合同律师谈什么是先履行抗辩权 本案属于《合同法》中规定的“先履行抗辩权”的情形,影视公司应该先支付40%的稿酬,才可向云某索要全部剧本。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方互负债务的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亨人享有不履行、部分履行的权利。本案中按照合同约定,应该先由影视公司支付40%的稿酬,因此在支付40%的稿酬之前,云某有不履行含同的权利。

  • 北京合同律师谈欠债期间,可以赠与自己的财产给他人吗
    日期:2012-02-10 点击:428次

    北京合同律师谈欠债期间,可以赠与自己的财产给他人吗 本案所涉及的是债权人的撤销权问题。所谓债权人的撤销杈,是指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的权利。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债务人因放弃到期债权,将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导致债务人不能向债权人清偿债务时,债权人都享有撤销权。本案中,可以认定为洪某将房产赠与殷某酌行为是为了逃避到期债务的无效民事行为,依法应予撤销。

  • 北京合同律师谈什么是代位权
    日期:2012-02-10 点击:338次

    北京合同律师谈什么是代位权 此案例涉及到合同法理论中的代位权问题。所谓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不积极行使到期的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通俗地讲,就是A欠了B钱,B欠C钱,如果都已到了清偿期,而B既不向A要钱又以没钱为由不还C钱的话,C有权直接以自己的名义要求A代B向自己还钱。因此,根据我国《合同法》关于代位权的规定,高某可以直接向吕某要求归还孔某对他的欠款。

  • 北京合同律师谈照相馆“如有遗失只赔胶卷费”合法吗
    日期:2012-02-10 点击:490次

    北京合同律师谈照相馆“如有遗失只赔胶卷费”合法吗 本案中,照相馆印单上“如有意外损坏或者遗失,赔偿同类同号胶卷一卷或相当价值的现金”,属于格式合同中的限制责任条款,按照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它对消费者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应当归于无效。同时根据《精神损害赔偿解释》中的相关规定,照相馆的行为属侵权行为,卢某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 北京合同律师谈对方提前履行合同,造成损失谁来担责
    日期:2012-02-10 点击:386次

    北京合同律师谈对方提前履行合同,造成损失谁来担责 根掂《合同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本案中,如果屠宰场提前履行合同,会造成超市仓储紧张,增加超市的经营成本,可以认定为有损超市的利益,因此超市可以不接受屠宰场的履行。超市不接受履行,这些鲜肉的所有权就没有转移到超市方,因此,在此期间所造成的损毁,损失应当由屠宰场自负。

  • 北京合同律师谈合同对交易时间不明确,应当如何确定
    日期:2012-02-10 点击:319次

    北京合同律师谈合同对交易时间不明确,应当如何确定 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签订后,双方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本案中双方对合同履行的具体时间没有约定,可以就此签订补充协议,按照双方以往共同遵循的交易习惯进行。如果达不成协议,根据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案例中,带鱼属于保质期短易腐烂的鲜活食物,食品加工厂表示自己没有那么大的冷冻仓库,如果短时间内大量购进只会造成损失,因此,本着合同履行的诚实信用原则,合同篇养殖场应该两个月交一次货,而不应随时交货。食品加工厂的主张能够得到支持。

  • 北京合同律师谈合同对交易价格不明确,应当如何确定
    日期:2012-02-10 点击:295次

    北京合同律师谈合同对交易价格不明确,应当如何确定 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按照市价来计算这批水产品的价格,但对何地何时的市价并未做明确约定,这属于价格约定不明确的情形。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当事人就质量、价款等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如果有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情形,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因此,本案中市价可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价格来履行,即5月份的价格来计算。

  • 北京合同律师谈口头形式的买卖合同有效吗
    日期:2012-02-10 点击:320次

    北京合同律师谈口头形式的买卖合同有效吗 本案中蓝某与郝大爷所订的口头买卖协议是有效的。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取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根据本案的案情,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取书面形式的情形,应认定为合同生效,郝大爷应该把拖拉机交付给蓝某。

  • 北京合同律师谈假意磋商,造成损失怎么办
    日期:2012-02-10 点击:218次

    北京合同律师谈假意磋商,造成损失怎么办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如果有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谓恶意磋商,即是指一方当事人在无意与对方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为了达到损害对方利益的目的,假借订立合同的名义,开始或继续进行谈判的情况。这种行为主要是由行为人的故意造成的,其目的在于为了损害对方利益,拖延时间,造成对方在市场竞争中的不利地位。本案中,范某在没有订立合同的意思的情况下,为了阻止杜某购买而假借订立合同的名义进行谈判,致使赵某遭受了不应有的损失,其行为符合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的条件,应当进行赔偿

  • 北京合同律师谈去电询问情况,对方直接寄来商品且不符合自己要求怎么办
    日期:2012-02-10 点击:548次

    北京合同律师谈去电询问情况,对方直接寄来商品且不符合自己要求怎么办 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的成立要经过要约与承诺。要约是指一方表示希望就某个交易与另一方订立合同,承诺是指对方收到要约后表示愿意订立合同,承诺到达要约方时,合同成立。在本案中,甲只是去电向玩具店询问有无该玩具,而且要求看过实物照片之后再决定买不买,并没有表示自己现在就要购买,不能视为要约,而应认定为邀请。因此,甲可以拒绝接收该玩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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