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案例】2009年5月,某家具店与某家具厂签订了承揽合同。合同约定:家具店为家具厂提供原材料,家具厂将其加工成家具。合同签订以后一个月内交付第一批家具,验货以后付款。一个月以后,家具厂按约定将加工好的家具送至家具店。家具店工作人员验货并接收以后,称财务人员不在,无法支付加工费。家具厂同意宽限一段时间。后来,当家具厂将剩余的家具送至家具店时,家具店仍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加工费。此时,家具厂应该怎么办呢?
【北京合同律师解析】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定做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定做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家具店与家具厂在合同中约定验货以后付款,因此,当家具厂将第一批家具交付家具店时.其工作人员验收合格并接收后,就应当立即付款。当家具厂将第二批家具送至家具店时,家具店依然不支付费用,此时,家具厂可以对第- A比家具行使自己的留置权,然后通知家具店在合理的期限内支付报酬及其他应付费用,否则,家具厂可以处置该批家居,将所得价款用来支付自己的报酬及其他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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