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案例】某家具厂与某储运公司签订了一份仓储合同。合同约定:仓储公司为家具厂保管一批家具,期限为2009年3月10日至2009年5月10日,储存费用为5000元。合同签订以后,储运公司为家具厂妥善保管其家具,该厂也支付了储存费5000元。2009年4月20日,储运公司提前通知家具厂按时取货,家具厂表示同意。可到了5月10日,家具厂致电储运公司,称可能要延后半月提货,并愿意支付费用。但是半个月后,家具厂始终未提取货物。此时,储运公司应该怎么办呢?
【北京合同律师解析】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本案中,储运公司可以给予家具厂一个合理的期限,催促其在此期限内提取货物,可以收取逾期期间的仓储费。如果家具厂逾期仍未提取也没有回应,储运公司则可以向当地公证处提出申请,请求将该批存物交予其保存。当货物被提存以后.储运公司就没有对货物的保管义务了,也无须承担仓储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至于由此产生的费用,储运公司可以向提存机关申请,在家具厂提取货物时要求其支付该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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