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案例】云某是一名农民工,2008年一年都在一个建筑工地干活。2009年,包工头赵某在跟建筑工程发包商结清费用之后失踪了,但是云某跟工程的发包商并没有签订用工合同,只是包工头赵某把云某等招来.承诺包吃住和发放工资。赵某失踪后,云某等人发现赵某根本就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只是一个水泥工人。于是,云某等人直接向发包商讨要工资,遭到拒绝。那么,北京合同纠纷律师谈发包商是否应承担清偿农民工工资的责任呢?
【北京合同律师解析】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因此,本案中,如果雇用云某等人的包工头赵某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则工程总承包企业即发包商属违法分包,应该承担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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