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案例】2009年11月10日,吕某委托某制衣店为自己制作一件羽绒服,并在店里选好了布料和羽绒,量了尺寸。双方约定吕某先交一部分定金,1 1月26日吕某来取衣服,取衣服时交材料费和制作费。1 1月24日,吕某因买到了另一件合适的羽绒服,于是通知制衣店,取消定做的羽绒服,制衣店则称羽绒服已经制142作完成,现在就可以过来取,吕某拒绝。11月26日,制衣店通知吕某来取羽绒服,并交付材料费和加工费。吕某声称自己已通知制衣店停止加工,再次拒绝收取衣服和交款。
【北京合同律师解析】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定做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加工承揽合同关系,当吕某与制衣店对制作服装亨宜达成一致意见以后,加工承揽合同就已经生效。定做人吕某通知制衣店停止制作服装,但是由于制衣店已经制作完成,使用了相应的布料,也付出了一定的劳动,因此,吕某应该支付制衣店为制作服装所耗贾的布料费用及加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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