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案例】某建筑公司将一处楼房建设工程对外发包给穆某,穆某雇佣数十名建筑工人进行施工。工程完工以后,由于建筑公司拖欠穆某的工程款,导致穆某无力支付建筑工人的劳动报酬,于是其中的25名建筑工人状告作为发包人的建筑公司,要求其支付劳动报酬。这些建筑工人可以越过包工头穆某直接起诉建筑公司追索劳动报酬吗?
【北京合同律师解析】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是特定主体之间的协议,一般只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约束力。建筑公司作为建筑工人与穆某之间劳务合同的第三人,建筑工人好像不能直接向建筑公司追索劳动报酬。但是,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只要发包人没有将工程价款清偿,不管发包人将工程如何转包和分包,发包人都应当依法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向实际施工人清偿债务。因此,本案中建筑工人可以越过包工头直接向建筑公司要劳动报酬,诉讼请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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