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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律师 >> 民间借贷

北京合同律师谈不交保管费,保管人可以留置保管物

日期:2012-02-10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北京合同律师 阅读:120次 [字体: ] 背景色:        

【合同纠纷案例】老郑和妻子欲去外地旅游两个月,便将自己的轿车交给邻居老李代管,双方约定:老郑取回轿车时向老李支付保管费1000元。双方保管合同到期以后,老郑却拒绝支付保管费。那么,老李应该怎么办呢?

【北京合同律师解析】根据《合同法》第三百八十条的规定,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老郑与老李达成了保管协议,双方都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老李妥善保管老郑的轿147车,老郑向其支付保管费。但是老郑却无故拒绝支付保管费,其行为违反了双方的约定,因此,老李此时有权对老郑的轿车实施留置,直至老郑向其支付保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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