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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合同律师谈保管人擅自使用保管物,造成损失怎么办

日期:2012-02-10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北京合同律师 阅读:124次 [字体: ] 背景色:        

【合同纠纷案例】小刘和小马是同学。一天,小刘的母亲生病,因为急着坐车回家,来不及将自己的赛车送回学校,于是委托小马暂时替自己代管一下,并许诺回来后会请小马吃饭就当是保管费。后来,小马去校外的台球厅打球,顺便骑了小刘的车去。结果,赛车被一辆小三轮车撞坏,无法正常使用。小刘回来后将自行车换了一个车轮和几个部件,共花费近400元。那么,小刘能否要求小马赔偿自己的损失呢?

【北京合同律师解析】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小马作为赛车的保管人,只能对其妥善保管,而不具奋使用或处分保管物的其他权利。但是小马却在未经小刘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并造成了赛车损坏的事实,其本身存在过错,所以,小马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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