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案例】小张去某超市购物,将一背包寄存在超市存包处,服务员将包放进柜子,给了小张号牌。当小张购物出来,拿着取包的号牌领取背包时,发现背包已被他人领走,于是要求超市承担赔偿责任,超市却认为为顾客存包是无偿保管,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那么,超市的说法有法律依据吗?
【北京合同律师解析】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当小张到超市购物时,将背包寄存在超市服务台,而服务员也将背包放进了柜子,双方的保管合同即已有效,作为超市就应当妥善保管好被保管人的物品,但是当小张取包时包却被他人领走,超市也未能证明自己尽到了妥善保管的义务,因此,应当承担小张的背包被他人领走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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