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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律师专栏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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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合同律师谈双倍返还定金,还是承担一般的违约责任
    日期:2012-02-10 点击:572次

    北京合同律师谈双倍返还定金,还是承担一般的违约责任 本案中,张某交给房地产公司定金4万元,但房地产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即没有给张某约定编号的房屋,理应双倍返还定金,但由于张某与房地产公司所签定的合同中没有约定定金,只是口头约定,则不能按照定金的规定主张双倍返还,但张某可以要求房地产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 北京合同律师谈违约方放弃定金,就可以解除合同吗
    日期:2012-02-10 点击:466次

    北京合同律师谈违约方放弃定金,就可以解除合同吗 实践中,定金的最基本的形式包括解约定金和违约定金两类。解约定金,是指当事人为保留单方解除主合同的权利而交付的定金,一方在交付解约定金以后可以放弃定金而解除合同,这种定金的特点在于通过定金的放弃给予了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权利和机会。违约定金,是指在接受定金以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主合同,应当按照定金罚则予以制裁。

  • 北京合同律师谈合同被撤销,造成的损失谁来赔偿
    日期:2012-02-10 点击:390次

    北京合同律师谈合同被撤销,造成的损失谁来赔偿 本案中小马与小姜之间虽然形成了有效的赠与合同,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在财产转移前可以撤销赠与,小马享有撤销权,可以不必继续履行合同。但是,对于因此给小姜造成的损失,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如果有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小马必须对小姜因此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

  • 北京合同律师谈让卖方把东西送给他人,还能再向卖方要求交付吗
    日期:2012-02-10 点击:442次

    北京合同律师谈让卖方把东西送给他人,还能再向卖方要求交付吗 债权转让已经对单某发生效力。林某与柳某之间构成赠与关系,由单某直接将电脑交付给柳某。后来林某在3月1 2日撤销对柳某的赠与,根据《合同法》规定,赠与合同在财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林某对柳某的撤销赠与是有效的.这应当视为合同债权的又一次转让,由于林某没有把这一情况告知单某,因此这一撤销赠与是无效的,单某可以按照第一次转让的约定向柳某继续履行合同。由于林某与柳某的赠与合同已撤销,柳某接受电脑属于民法通则中的不当得利,应该把电脑返还给林某。

  • 北京合同律师谈口头约定降低价格,事后没有履行怎么办
    日期:2012-02-10 点击:512次

    北京合同律师谈口头约定降低价格,事后没有履行怎么办 本案涉及合同变更的问题。合同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在原合同的基础土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七条和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如果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应推定为合同内容没有变更。本案中双方没有约定苹果的价格具体降到多少钱一斤,所以应该视为没有变更,苹果的价格应该以原合同中的价格为准。

  • 北京合同律师谈债务转让后,原债务人是否还要承担责任
    日期:2012-02-10 点击:721次

    北京合同律师谈债务转让后,原债务人是否还要承担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根据《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和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根据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本案中,因三家公司达成一致协议,B公司的债务转让给C公司,A公司表示同意,则该协议对三方具有约束力,c公司不履行合同义务,A公司只能要求C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再向B公司要求。

  • 北京合同律师谈转让债权,可以不经债务人同意吗
    日期:2012-02-10 点击:507次

    北京合同律师谈转让债权,可以不经债务人同意吗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除法定情形外,债权人可以把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让与他人。转让债权,只需通知债务人即可生效,无须债务人同意。本案中王某将自己的2万元转让给刘某的行为,不属于法律禁止转让的情形,且及时通知了刘某,因此刘某应向唐某履行债务。

  • 北京合同律师谈招聘条件要以合同为准,不要盲目信广告
    日期:2012-02-10 点击:312次

    北京合同律师谈招聘条件要以合同为准,不要盲目信广告 根据《合同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因此,要约与承诺是合同订立的必经程序,劳动合同也不例外。现实中,用人单位发布招聘广告,总是许以优厚的条件,许多求职者则盲目信从。相比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而言,这些广告只是要约邀请,针对的对象具有不确定性,并不具每法律约束力,发出人没有履行要约邀请内容的义务,因此,用人单位对于招聘广告中的内容并不承担必须履行的义务。因此,本案中,法院不会支持小杨的请求。

  • 北京合同律师谈什么是不安抗辩权
    日期:2012-02-10 点击:398次

    北京合同律师谈什么是不安抗辩权 本案属于《合同法》中规定的“不安抗辩权”的情形。不安抗辩权指双方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性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提供担保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后,倘若对方当事人提供了担保或者先履行了合同,不安抗辩权消灭,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应当先履行合同的当事人行使了不安抗辩权,对方当事人既禾提供担保,也不能证明自己的履约能力,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错误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如果路某有确实的证据证明邹某有转移财产企图逃避债务的行为,可以不向邹某履行合同。

  • 北京合同律师谈合同先行履行不符合约定,后行履行该怎么办
    日期:2012-02-10 点击:386次

    北京合同律师谈合同先行履行不符合约定,后行履行该怎么办 本案中,作为先履行义务一方的服装加工公司,没有提供高质量的服装产品给贸易进出口公司。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因此,作为先履行义务一方的服装加工公司,其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这种情况下,贸易进出口公司的做法符合《合同法》规定,并未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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