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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律师专栏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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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合同律师谈保管人对保管物尽妥善保管义务的规定
    日期:2012-02-21 点击:208次

    北京合同律师谈保管人对保管物尽妥善保管义务的规定 保管人负有返还保管物的义务,即保管合同只是转移物的占有而不转移物的所有权。保管合同的目的是为寄存人保管保管物,即维持保管物的现状并予以返还。因此保管人为返还保管物并实现合同目的,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这是保管人应负的主要义务之一。

  • 北京合同律师谈保管人向寄存人给付保管凭证的义务的规定
    日期:2012-02-21 点击:213次

    北京合同律师谈保管人向寄存人给付保管凭证的义务的规定 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后,保管合同成立。保管人应当向寄存人给付保管凭证。给付保管凭证不是保管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依交易习惯无须给付保管凭证的,也可以不给付保管凭证,但也不影响保管合同的成立。关于保管凭证与保管合同的关系,有的学者主张,在有保管凭证的保管中,保管人给付保管凭证后,保管合同始为成立。

  • 北京合同律师谈保管合同的性质及成立的规定
    日期:2012-02-21 点击:254次

    北京合同律师谈保管合同的性质及成立的规定 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须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且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即寄存人交付保管物是保管合同成立的要件。因此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而非诺成合同。关于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还是诺成合同,在各国立法规定不一,大陆法系国家多将保管合同规定为实践合同。

  • 北京合同律师谈保管合同对保管费约定不明时保管费处理
    日期:2012-02-21 点击:358次

    北京合同律师谈保管合同对保管费约定不明时保管费处理 寄存人和保管人可以约定保管是有偿的,也可以约定保管是无偿的。如果约定保管是有偿的,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期限、地点向保管人支付报酬,否则承担违约责任。寄存人和保管人没有就是否支付报酬作出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 北京合同律师解析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日期:2012-02-21 点击:306次

    北京合同律师解析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保管物品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或者称为受寄人,其所保管的物品称为保管物,或者称为寄托物,交付物品保管的一方称为寄存人,或者称为寄托人。

  • 北京合同律师谈建设工程合同发包、承包和分包的规定
    日期:2012-02-20 点击:250次

    北京合同律师谈建设工程合同发包、承包和分包的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可以根据承包人承包的工作内容,可以分为直接承包和分包两大类。直接承包是指发包人直接将工程承包给承包人,包括工程总承包和单项工程承包两种方式。分包是指总承包人、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 北京合同律师谈建筑工程工程招标投标的要求
    日期:2012-02-20 点击:211次

    北京合同律师谈建筑工程工程招标投标的要求 招标投标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大宗货物买卖或者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时通常采用的竞争交易方式。所谓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是指建设工程的发包人作为招标方采用适当的方式,发布拟建工程的有关信息,如工程的内容和主要的技术条件,对承包人的资质要求等,但不标明工程的造价,通过这些行为表明发包人将选择符合条件的承包人与之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意向,由各有意承包该工程项目的承包人作为投标方向招标方提出自己的工程报价和其他承包条件,参加投标竞争,经招标方对各投标方的报价和其他条件进行审查比较后,从中择优选定中标者,并与之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活动。

  • 北京合同律师谈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日期:2012-02-20 点击:197次

    北京合同律师谈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按照其订立方式可分为口头合同、书面合同以及采用其他方式订立合同。凡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采用口头形式而订立的合同,称为口头合同;凡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采用书面形式而订立的合同,称为书面合同。以口头形式订立合同具有简便、迅速、易行的特点,是实际生活中大量存在的合同形式,如消费者在市场购物时与商店营业员之间产生的货物买卖合同关系,就是典型的口头合同。

  • 北京合同律师谈建设工程合同定义和基本内容
    日期:2012-02-20 点击:183次

    北京合同律师谈建设工程合同定义和基本内容 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的客体是工程。这里的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和建筑业范围内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及大型的建筑装修装饰活动,主要包括房屋、铁路、公路、机场、港口、桥梁、矿井、水库、电站、通讯线路等。建设工程的主体是发包人和承包人。

  •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日期:2012-02-20 点击:774次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是指在合同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消灭的行为。根据本法总则第六章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只限于两种情况,一是在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二是对方当事人严重违约,包括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对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行为表明不履行其主要债务;对方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债务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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