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案例】旅客姚某人住酒店时,将一手包寄存在酒店总服务台,服务台为其办理了寄存手续。第二天,当姚某拿着取包的号牌领取手包时,发现手包已被他人领走,因姚某的包内有一块进口名表及银行卡等物,酒店建议姚某报案,但始终未能找到。之后,姚某要求酒店赔偿自己的损失,而酒店则以存包处有“旅客须保管好自己的贵重物品,丢失概不负责”为由拒绝赔偿,声称姚某并未事先声明自己包内合同篇有贵重物品。那么,酒店的理由成立吗?
【北京合同律师解析】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无偿保管中,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本案中,姚某将包寄存在酒店存包处,并领取了取物牌,双方之间的保管合同关系成立,酒店作为保管人当然有义务保管好姚某的包,姚某的包被他人领走,显然是酒店工作人员的失误。由于酒店没有完善的安全措施,致使姚某的包被冒领后很难查清,酒店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对于包内的贵重物品,由于姚某在存包的时候没有向保管人说明,也没有经保管人员验收,在没有其他有为的证据证明姚某包内确实有贵重物品的情况下,酒店只能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法条链接】《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三百七十五条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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