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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合同律师谈擅自变更运输工具,乘客是否可以要求承运人赔偿损失

日期:2012-02-10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北京合同律师 阅读:87次 [字体: ] 背景色:        

【合同纠纷案例】2009年6月10日,蒋某从某市坐长途汽车到北京,当时蒋某买的是全程高速的空调车栗,但是上车以后人很多也没有座位,蒋某只好站着。可是快到收费站时,司机突然停车,让包括蒋某在内的几个站着的下车坐另一辆车,说这辆车已经超员。就这样蒋某就又坐上了一辆面包车,既没有空调走得又慢,到站时间晚了1个多小时。蒋某于是要求客运公司赔偿自己的损失。那么,擅自变更运输工具、降低服务质量,乘客是否可以要求承运人赔偿损失?

【北京合同律师解析】根据《合同法》第三百条的规定,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应当加收票款。本案中,自蒋某购票时起,与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便已成立了。承运人为了避免因超员被罚款,擅自变更运输工具降低服务质量,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根据旅客的要求减收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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