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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合同律师谈提取货物时货物损毁,保管人如何承担责任

日期:2012-02-10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北京合同律师 阅读:143次 [字体: ] 背景色:        

【合同纠纷案例】某电动自行车厂将4000辆电动自行车寄存在某仓库,双方约定:该仓库自2009年6月SH至9月5日为电动自行车厂保管电动自行车,保管费1万元。合同签订以后,电动自行车厂将4000辆电动自行车交给了仓库,仓库也对电动自行车进行了验收。提取出库时,电动自行车厂在检验时发现少了50辆,并且有100多辆电动自行车的车漆有很严重的划痕,严重影响外观。电动自行车厂要求该仓库赔偿损失,仓库以入库数量不准确以及难免会有摩擦损伤为由予以拒绝。那么,电动自行车厂能要求该仓库赔偿自己的损失吗?

【北京合同律师解析】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保管人应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当仓库对电动自行车进行验收入库以后,由于其保管不善,造成电动自行车缺失,应当对此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电动自行车发生严重的划痕,是由于仓库方未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所致,仓库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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