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害人格利益的精神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此,隐私权等人格利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二.侵害人格利益之延伸保护的精神损害赔偿
人格利益的延伸主要是指死者的一些人格要素,即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以及死者的遗体、遗骨。对这些人格要素的保护,是对人格利益的延伸保护。这是因为,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虽然死者不具有人格权,但由于死者与其近亲属之间存在着特定的身份关系,自然人死亡以后,其人格要素对其仍然生存着的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近亲属会发生影响,并构成生者精神利益的重要内容。因此,对死者人格的侵害,实际上是对其活着的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近亲属精神利益和人格尊严的直接侵害。因此,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和其他近亲属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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