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害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
人格是指人之所以为人的尊严和价值,是与特定民事主体的人身不能分离的固有的人格利益,当其被法律确认为民事权利时,就是人格权。一般来说,人格权可以分为物质性人格权、精神性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
侵害物质性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物质性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
侵害生命权是以受害人死亡为其结果,侵害生命权的行为,既造成了受害人生命丧失的损害事实,又造成了死者的近亲属的财产损失、死者生前抚养的人的抚养丧失以及死者近亲属精神痛苦的损害事实。所以,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死者的家属、父母和子女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侵害健康权不仅会导致受害人健康受损和受害人财产利益的损失,还会导致受害人的精神痛苦。因此,受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身体权遭受侵害如果造成身体机能损害的,可依照健康权遭受侵害的相关法律规定请求物质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如果受害人身体权遭受侵害没有造成其身体机能受损的,受害人所蒙受的精神损害主要是人格的屈辱和精神痛苦,例如,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美容手术失败未造成人体功能受损,殴打他人未造成人体功能受损等。受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二)侵害精神性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
一般来说,精神性人格权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侵害公民精神性人格权所造成的精神损害实际上是公民的心理损害。当侵权行为侵害公民的精神性人格权时,同时侵害了人的情绪、感情、思维、意识等活动,导致人的上述精神活动的障碍,使人产生愤怒、恐惧、焦虑、沮丧、悲伤、抑郁、绝望等不良情绪,造成精神痛苦。因此,侵害公民精神性人格权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三)侵害一般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
一般人格权是指公民享有的,概括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全部内容的个人基本权利。一般人格权包括人格尊严权和人身自由权。侵害一般人格权所造成的精神损害也是一种心理损害,侵害公民的一般人格权会给受害人造成精神痛苦,所以,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京ICP1201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