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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专栏简介

侵权损害赔偿专题主要由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负责。侵权损害赔偿律师团队集合了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工伤赔偿律师、医疗纠纷律师人身损害赔偿等各领域的专家型律师,业务范围涉及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触电事故、学生伤害、雇工损害、动物致害、产品责任、高空坠物、环境污染、相邻纠纷、共同侵权等各领域。具体如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雇员受害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责任致害损害赔偿纠纷;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 用人单位或劳务派遣单位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后,是否有权向其工作人员追偿
    日期:2012-04-22 点击:951次

    用人单位或劳务派遣单位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后,是否有权向其工作人员追偿 虽然侵权责任法未对用人单位追偿权作出规定,但并不影响用人单位依照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双方的约定来行使追偿权,如果用人单位和工作人员对于能否追偿或者追偿多少有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公平解决。

  • 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承担中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日期:2012-04-22 点击:543次

    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承担中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工作人员应当按照用人单位的授权或者指示进行工作。与工作无关的行为,即使发生在工作时间内,用人单位也不承担侵权责任,由工作人员自己承担赔偿责任。行为人的执行职务导致他人遭受损害的行为应依法构成侵权行为。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责任应当根据致损行为的种类和性质分别确定。如搬运公司的工作人员在运送过程中致路人损害,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在搬运过程中致人损害,则应当适用过错责任。

  • 损害赔偿律师解析劳务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的区别?
    日期:2012-04-22 点击:450次

    损害赔偿律师解析劳务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的区别 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属于无过错责任原则。而劳务派遣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的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且承担的是补充责任,即当作为第一顺序责任人的用人单位无力赔偿、赔偿不足或者下落不明的时候,才由劳务派遣单位根据其过错承担侵权责任。

  • 未成年人因盗窃不慎被高压线电击身亡,损害赔偿责任由谁承担?
    日期:2012-04-22 点击:951次

    未成年人因盗窃不慎被高压线电击身亡,损害赔偿责任由谁承担 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明知高压电线的危害性,私自上到乙某家平房顶触摸高压电线,被电击死亡,其本身存在严重过错,甲某的法定监护人,应承担主要责任。同时,电业局在之前已经发现该段线路存在不安全隐患,但疏于管理和整改该段线路,仅通知甲某邻居在线路整改前加强看护,对受害人甲某的死亡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甲某的邻居在其宅基地上建起二层平房,改变了高压线路的安全空间,同时未能有效看管好施工现场,对甲某触电身亡也具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中监护人责任承担解析
    日期:2012-04-22 点击:407次

    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中监护人责任承担解析 监护人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监护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依法律规定产生。监护人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严重精神障碍的人,都应设置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责任承担法律解析
    日期:2012-04-22 点击:768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责任承担法律解析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为其主体资格的限制,其自身无法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并不意味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无法得到救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 侵权责任法中有关侵权损害赔偿侵权责任主体的相关规定
    日期:2012-04-22 点击:599次

    侵权责任法中有关侵权损害赔偿侵权责任主体的相关规定 侵权责任主体做了特殊规定,包括了监护人的侵权责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丧失意识后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用人单位的侵权责任,个人之间因劳务产生的侵权责任,网络侵权责任,宾馆、商场、银行等的安全保障义务,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的责任等。这些规定有的是继承民法通则的既有规定,比如,监护人责任;有的是对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以立法的方式予以明确,比如,网络虚拟主体侵权的责任承担主体问题;有的是对司法实践实行的司法解释的修改和完善,比如,用人单位对工作人员侵权承担替代责任,改变了现行司法解释中雇主和雇员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有的是对困扰司法实践多年的问题澄清了处理原则,比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第三人伤害,侵权人的责任和教育机构的补充责任等。

  •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之医疗损害的赔偿范围
    日期:2012-04-20 点击:220次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之医疗损害的赔偿范围 医疗损害是指因医疗行为对患者所造成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精神损害以及对患者名誉权、隐私权和知情同意权的侵害,是医疗行为所引起的对患方不利的一切事实和后果。医疗损害事实主要包括对患者生命健康权的侵害、对患方财产权的侵害、对患者名誉权的侵害、对患者隐私权的侵害、对患方知情同意权的侵害、因错误受孕或错误生产引起的损害以及对患方的精神损害等。

  •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之医疗损害界定及与医疗事故的区分
    日期:2012-04-20 点击:437次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之医疗损害界定及与医疗事故的区分 在医患法律关系中,有必要明确医疗损害与医疗事故之间的关系问题。由于在实务中没有严格区分医疗损害与医疗事故之间存在的差异,不仅导致了不必要的医疗诉讼,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而且使医患双方的利益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从而造成医患双方矛盾的进一步激化。医疗损害与医疗事故虽然在构成要件上有许多相同之处,如主体均为医疗机构或个体诊所、均发生在医疗行为的施行过程中、均因违法行为造成患方权益的损害等。

  • 2012年度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最新
    日期:2012-04-19 点击:354次

    2012年度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最新 根据河北省统计部门公布的2011年度有关数据,确定河北省2012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关参考数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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