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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专栏简介

侵权损害赔偿专题主要由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负责。侵权损害赔偿律师团队集合了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工伤赔偿律师、医疗纠纷律师人身损害赔偿等各领域的专家型律师,业务范围涉及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触电事故、学生伤害、雇工损害、动物致害、产品责任、高空坠物、环境污染、相邻纠纷、共同侵权等各领域。具体如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雇员受害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责任致害损害赔偿纠纷;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 工伤事故损害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之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日期:2012-04-16 点击:359次

    工伤事故损害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之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丧葬补助金是指,职工因工死亡的,以及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导致死亡的、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的丧葬费用补助。供养亲属抚恤金是指,职工因工死亡的、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以及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该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维持基本生活等费用的补偿。

  • 工伤事故损害赔偿之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日期:2012-04-16 点击:308次

    工伤事故损害赔偿之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是指,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以及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的工伤医疗费用和伤残就业补助金额。

  • 工伤事故损害赔偿之伤残津贴
    日期:2012-04-16 点击:338次

    工伤事故损害赔偿之伤残津贴 伤残津贴是指,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的,以及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本应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但难以安排的,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对其按月支付的津贴。需要注意的是,一至四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是当然获得并且是由工伤保险基金发放的。

  • 工伤事故损害赔偿之生活护理费
    日期:2012-04-16 点击:185次

    工伤事故损害赔偿之生活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 工伤事故损害赔偿之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及陪护费
    日期:2012-04-16 点击:569次

    工伤事故损害赔偿之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及陪护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但没有具体规定,如果发生陪护费用的问题,应当如何计算。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 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l2个月。

  • 工伤事故损害赔偿受害人未死亡赔偿项目之辅助器具费与伤残补助金
    日期:2012-04-16 点击:359次

    工伤事故损害赔偿受害人未死亡赔偿项目之辅助器具费与伤残补助金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 %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 工伤事故损害赔偿受害人未死亡赔偿项目交通食宿费
    日期:2012-04-16 点击:334次

    工伤事故损害赔偿受害人未死亡赔偿项目交通食宿费 受害人原则上应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一般不发生该项交通食宿费用,但在有些情况下限于上述医疗机构的治疗技术和水平,而需要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这样就必然形成一定的交通费用和额外的食宿费用,该项费用与工伤事故的发生存在相当的因果关系,应当由其所在单位予以赔偿。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 工伤事故损害赔偿受害人未死亡赔偿项目之医疗费与住院伙食补助费
    日期:2012-04-16 点击:376次

    工伤事故损害赔偿受害人未死亡赔偿项目之医疗费与住院伙食补助费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 侵害特定身份权及侵害与精神利益有关的特定财产权利的精神损害赔偿
    日期:2012-04-15 点击:421次

    侵害特定身份权及侵害与精神利益有关的特定财产权利的精神损害赔偿 并非侵害所有的财产权都可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只有侵害与精神利益有关的特定财产权利才能够获得精神损害赔偿。与精神利益有关的特定财产权利的精神损害赔偿受到严格限制:一是受侵害的特定纪念物品必须具有人格象征意义,其本身负载重大感情和精神利益;二是该纪念品因侵权行为遭受不可逆转的永久性灭失或毁损;三是物品所有人必须以侵权为由起诉,不是以 诉请违约为由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 侵害人格利益及侵害人格利益之延伸保护的精神损害赔偿
    日期:2012-04-15 点击:411次

    侵害人格利益及侵害人格利益之延伸保护的精神损害赔偿 人格利益的延伸主要是指死者的一些人格要素,即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以及死者的遗体、遗骨。对这些人格要素的保护,是对人格利益的延伸保护。对死者人格的侵害,实际上是对其活着的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近亲属精神利益和人格尊严的直接侵害。因此,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和其他近亲属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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