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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律师 >> 违约责任

买卖合同风险如何负担

日期:2015-02-04 来源:北京律师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69次 [字体: ] 背景色:        

买卖合同风险如何负担?孳息如何归属?

一、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

买卖合同中的风险在这里是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由于不可归责于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毁损、灭失所造成的损失。风险负担是指该损失应由谁来承担。

我国《合同法》就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采用交付主义作为一般规则。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负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负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其中,所谓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在交付前标的物风险即由买受人负担;二是交付后的一段时间内标的物的风险仍由出卖人负担。

风险负担的交付主义在具体应用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2、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3、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但已交付了标的物或提取标的物的单证的,仍发生风险负担的转移。

4、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5、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6、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二、买卖合同中的孳息归属

标的物于合同订立后所生孳息的归属与风险的负担是密切相联的,二者遵循同一原则,即采交付主义作为一般规则,标的物在交付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标的物交付后产生的孳息,由买受人承受。合同另有约定的,依其约定。

买卖合同应该包含哪些内容?

买卖合同的内容主要由当事人约定,除了标的、数量和质量 、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以外,买卖合同的当事人还可就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以及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内容进行约定。

1、标的

标的是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买卖合同不规定标的,就会失去目的,失去意义,因此,标的是买卖合同的必要条款。标的条款必须清楚地写明标的物的名称,标的物若为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物品,则买卖合同无效,若为法律和行政法规限制转让的物品,合同应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完全生效。

2、质量和数量

标的物的质量和数量是确定买卖合同标的物的具体条件,其中标的物的数量还是合同的必要条款。标的物的质量需订得详细具体,标的物的数量要确切,应选择双方共同接受的计量单位,确定双方认可的计量方法,同时应允许规定合理的磅差或尾差。

3、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履行期限直接关系到买卖合同义务完成的时间,涉及到当事人的期限利益,也是确定违约与否的因素之一,十分重要。履行期限可以规定为即时履行,也可以规定为定时履行,还可以规定为一定期限内履行。如果是分期履行,还应写明每期的准确时间。

履行地点是确定验收地点的依据,是确定运输费用由谁负担、风险由谁承受的依据;有时是确定标的物所有权是否转移、何时转移的依据;还是确定诉讼管辖的依据之一;对于涉外买卖合同纠纷,它是确定法律适用的一项依据。因而它十分重要。

履行方式,例如是一次交付还是分批交付,是交付实物还是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是铁路运输还是空运、水运等,同样事关当事人的物质利益。

4、价款

价款是买受人取得标的物所应支付的代价,它通常指标的物本身的价款,但因商业上的大宗买卖一般是异地交货,便产生了运费、保险费、装卸费、报关费等一系列额外费用。这些费用由谁支付,需在买卖合同的价款条款中写明。

5、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促使当事人履行债务,使非违约方免受或少受损失的法律措施, 合同对此应予明确规定。例如对违约致损的计算方法、赔偿范围等予以明确规定,对于将来及时地解决违约问题意义重大。当然,违约责任是法律责任,即使买卖合同中没有违约责任条款,只要未依法或依约免除,违约方就应承担责任。

6、包装方式

包装对货物起保护和装潢作用。在某些情况下,包装还能反映货物的质量。因此,在买卖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包装的方式,包括包装材料、装潢,包装物的交付,包装费用承担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专业(部)标准执行;没有上述标准的,可按承运、托运双方商定并在合同中写明的标准进行包装。有特殊要求或采用包装代用品的,应征得运输部门的同意,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产品包装时必须附有装箱清单。除国家规定由买受人提供的以外,包装物由出卖人提供,运输包装上的标记由出卖人印刷。可以多次使用的包装物,应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包装物回收办法执行;没有规定的,由买卖双方商定包装物回收协议,作为买卖合同的附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包装费用由出卖人负担,不得向买受人另外收取。如果买受人有特殊要求的,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其包装费超过原定标准的,超过部分由买受人负担;其包装费低于原定标准的,相应降低产品价格。

7、检验标准和方法

合同应对检验标准、检验期限、凭封单检验还是凭现状检验,以及对标的物质量和数量提出异议和答复的期限作出明确规定。

8、结算方式

结算方式是指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后,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标的物价款、运杂费和其他费用的方式。买卖合同的结算方式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结算办法的规定,除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必须用人民币计算和支付。同时,除国家允许使用现金履行义务的以外,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票据结算,当事人对结算方式应当明确约定。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合同中应明确是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为便于结算,合同中应注明双方当事人的开户银行、账户名称、账号和结算单位。

9、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

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是涉外买卖合同及跨民族买卖合同的重要条款。在这类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应就合同所使用的文字作出明确约定,当事人应当使用约定的文字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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