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案例】卢某有一间门面房,长期出租,每年与承租人签订协议,约定卢某收房租,其他费用例如水费、电费、供暖费、卫生费等均由承租人负担。前不久,供暖部门告知卢某要停止供暖,原因是承租人从2007年到2008年一直没有交取暖费,加上违约金一共1. 42万元。于是卢某找到当年租房的人,让他们去交费,可他们不去。那么,卢某把欠费人的现住址以及电话等告知供暖部门,是否就履行完责任了?供暖部门是否应当向卢某收取违约金呢?
【北京合同律师解析】卢某把欠费人的现住址、电话告知供暖部门并没有履行完责任。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卢某与承租人所签订的承租合同只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而供暖合同是约束卢某与供暖部门的,法律规定供暖合同参照供电合同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入十二条的规定,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因此,承租人不交供暖费,供暖部门有权向卢某收取违约金。同时,由于供暖部门没有及时告知卢某欠费问题,因此也应该承担一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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